第08版: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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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熄火不宜草率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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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熄火不宜草率入法

 

徐琦

为防治大气污染,北京近日对“停车超3分钟熄火”入法举行听证。参会的9位听证陈述人中,全部赞成这项规定。仅有两人表示取证有难度,立法不可行。

这是一次压倒性的胜利。可见,整个社会对于大气治理已经形成了众志成城的氛围,而交通行业的减排由于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更成为公众参与治理的最佳实验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倡公交优先……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早已显示了北京治霾的坚定决心。

治堵与治霾史无前例地被捆绑在一起,部分原因就在于汽车慢速、或是怠速状态的高排放。有数据表明,车辆启动15秒时PM2.5排放值最明显。不熄火停车3分钟时间,尾气排放累计的PM2.5至少是点火时排放的两倍多。怠速比熄火重启往往更污染环境,这一点似乎没有争议了。

也正因为如此,目前在美国、加拿大、日本、西班牙、瑞士、荷兰和我国台湾、香港、珠海都有相应的停车熄火法规,而且都是强制性的。

基于以上原因,北京市提出“停车超3分钟熄火”入法似乎算是理据充分了。然而对此,我们还是能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比如行驶在繁忙都市中的车辆,谁来为司机们读秒计时?是不是要在红灯旁设置倒计时牌?拥堵下的机动车辆都接连发动打火,容易加大车流缓慢、加长行车时间,这多带来的污染物有没有人算过?停车熄火、车辆重启可能造成车辆损耗,又有谁负责赔偿?如果停车超过3分钟没有熄火,谁来保证旁边一定有交警拿着秒表开罚单?一旦熄火后点不着,是否可能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率?

法规、标准的具体化,出发点本是为了方便执法、奖罚分明。但现实中若处理不好,反而可能引发公众在时间上、操作上的困惑与迷茫。法律的最大特征是强制性和严肃性,一旦入法必须执行,若无法强制执行,就必然是形同虚设,挫伤法律的权威,既可能造成司法部门的执法尴尬,也让法律涉及的当事人尴尬。

实际上,细究有关国内外有关“停车熄火入法”的规定,我们会发现许多豁免条款,譬如正在排队候客的出租车、校车、救护车、冷藏车、混凝土搅拌车等特殊车辆,乘客上下车时,气象台公布酷热、暴雨天气警告时,交通堵塞时等情况下都可免予罚款。而北京市环保局的相关负责人也建议,应对相关条款的内容作出补充调整,更改为“减少机动车排放,凡在学校、医院、宾馆、商场、办公场所、公园、社区、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3分钟以上应熄灭发动机,并设立相应罚责”。

可见,简单一刀切地强调“停车超三分钟不熄火就罚款”,如果不提出具体的“附加条件”,在执法效果和可操作性上都将存在缺憾。与其草率入法,不如先提出倡议,使其成为开车人的自觉行为。

实际上,这一倡议被广大司机接受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至少从经济性角度看,停车熄火更省油。2.0排量的汽车重新启动一次,耗油1毫升,怠速5秒钟,则要耗油1.1毫升,怠速耗油远远超过熄火重启。在油价高企的情况下,公众自会做出理智选择。

“停车超3分钟熄火”入法的支持者说,勿以善小而不为。笔者认为,大气污染防治,需要“老虎”“苍蝇”一齐打,这点没错。但从效率上和执法可行性层面看,我们应当先抓那些比较容易操作,执法阻力较小,对形成大气污染又很严重的因素和环节,也就是说,要讲求实效,有所侧重,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

想起前段日子,有人提出餐饮油烟是产生PM2.5的重要来源,彼时并没人提出立法要求人们不要煎炸烹炒,而是提出在抽油烟机中加入一个新型装置减少排放。同样,对于停车怠速的高排放,能否也先在技术上想想办法,研发出一种自动熄火装置呢?

所谓过犹不及,在立法上用力过猛,不仅效果堪忧,可能还会起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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