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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出台污染治理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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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出台污染治理问责办法
治污不力予以免职
 

本报记者安世远 通讯员夏连琪西宁报道 青海省西宁市近日出台了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问责办法,对治污不力的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辞退或解聘处理。

办法认定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如有8种行为中的一种将被问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未按照要求完成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年度目标任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或完成督办事项的;不依照规定权限、程序及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相关规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违反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相关规定,隐瞒事实,擅自降低治理标准的;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给治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作风漂浮、纪律涣散、推诿扯皮、落实不力、贻误治理工作的;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问题不处理、不回复、不整改或行动迟缓、敷衍了事、谎报事实,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其他不积极履行大气和水污染综合治理职责,应予问责的行为。

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在治理工作中受到问责处理的,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调整职务;情节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辞退或解聘。在问责中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单位受到问责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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