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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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设区市禁行黄标车
各市应制订和实施错峰上下班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济南报道 山东省政府日前颁布《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强调,在本省设区市的城市建成区禁行黄标车;其他限制通行区域或者道路,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政策措施,鼓励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新技术的开发应用,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实施错峰上下班等具体措施。实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淘汰补贴制度,对自愿提前淘汰黄标车并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补贴。

《规定》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制订和实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制度的;不按规定查处进入禁行区域和道路的黄标车的;不按规定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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