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资敏昆明报道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广资源的回收利用。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条例》明确提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查验、留存来源证明,对出售单位进行如实登记。违规从事拆解、清洗废旧电子产品、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加工业务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要求,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等经营活动场所,应当符合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网点专项规划,并达到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标准。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查验、留存来源证明,对出售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