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周刊-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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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涉刑案件如何取证?
——北京奥俐易公司门头沟废油脂处理中心涉嫌环境污染罪案解析
 

4月12日晚,由北京市环保、公安、法制晚报3方密切协作调查侦察的恶意偷排危险废物案,终于收网。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员韩某、窦某已被警方刑拘,涉案的企业已经被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涉案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已经被市环保局暂扣,违法排污的暗管已经被查封。

一、案件侦查经过

北京奥俐易经贸有限公司门头沟废油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奥俐易公司),位于门头沟永定镇。这家企业违反环评批复要求,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采取用强硫酸加热处理泔水,提取其中的油脂作为产品获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通过暗管偷排至永定河水系;生产中产生的酸性粥状废液(属于危险废物)通过抽水车,偷排至市政管网;提炼过程中产生的漂浮残渣,通过锅炉焚烧。初步统计,每月偷排酸性废水和酸性粥状废液达到200吨左右。

今年3月下旬,市环保局接到媒体记者反映,奥俐易公司存在违法排放危险废物的问题,市环保局领导高度重视,认为案情重大,立即组织市环境监察总队开展暗中调查。

3月28日~3月31日,市环境监察总队对这家企业周边地形及记者反映可能偷排的地点进行了仔细侦察。

4月1日,联合媒体记者对这家企业可能偷排的地点进行蹲守,进一步掌握企业偷排的规律。

4月8日,市环境监察总队与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紧急会商,制订联合行动方案。当晚,环保、公安、法制晚报记者三方按预案蹲守,晚22时许,发现这家企业再次向市政管网偷排废酸液,侦察人员暗中进行了录像取证,并从偷排的废液中取样,后经市环保监测中心检测,pH酸碱度为1.01,化学需氧量12000mg/L,取得了这家企业排放危险废物的关键证据,初步判断这家企业的行为符合“两高”司法解释入刑要件。

4月12日晚21时55分,已经布控多日的联合执法组,终于将正在偷排的韩某当场抓获,负责厂内执法的小组立即入厂执法检查,将厂内偷排的暗管查出,并查封、调查了焚烧浮渣的证据,转移并暂扣上百桶强硫酸和未来得及排放的废酸液。责令这家企业暂停生产。

4月15日,市环保局已将前期调查的证据移交公安部门。目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部门刑拘,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下的,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涉嫌犯罪的关键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偷排的污染物的性质界定和偷排数量证据的取得,经过多次跟踪录像、秘密取样等收集到了关键证据。获取的偷排样本,经过市环保监测中心的检测后,由市环保局出具了证明为危险废物的证据,再根据暗查时和现场抓获时的排放量,确定排放危险废物的量超过了三吨的入刑条件。

三、案件启示

本案在侦破过程中,始终将获取证据作为优先考虑要素,在制定侦察和抓捕等环节,均是在获取了关键重要入刑证据后才实施行动。刑事案件需要的证据比民事案件需要的证据要严密,因此,侦破此类案件,必须与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积极配合,方能获取足够充分的证据材料。

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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