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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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剥夺还是分情况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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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环境敏感事件四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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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环境敏感事件四点建议

 

於方 齐霁 田超 牛坤玉

我国未来将面临大量的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矿区巨型污染场地、历史危险废物倾倒场地,采取什么样的责任承担方式、工作模式与技术路径,是否有充足的资金保障,是目前亟待考虑的问题,腾格里沙漠环境敏感事件的处理模式值得推广借鉴。

建议一:构建以民事赔偿和环境修复为主的责任追究机制

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区别对待原则,以污染治理和修复环境为出发点,明确污染责任人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环境修复责任,坚持全面赔偿和充分修复。

在民事责任确认上,积极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信息和技术专业优势,提供交流磋商平台,主持污染责任人和受害方调解协商,促进环境污染纠纷顺利解决。针对恶意排污损害环境行为,除追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二:建立调查与修复相结合的损害评估工作模式

科学全面的环境损害调查是开展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从制度上建立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与环境修复相结合的工作模式,要求环境修复前必须开展环境调查评估,并依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修复方案。

从技术上实现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与修复对接,完善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制定从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到修复方案完整统一的技术指南。

从产业上形成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环境修复、修复监理的完整链条,形成产业能力,可以及时为环境敏感事件处置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建议三:重视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与修复技术研发

目前国内在环境损害调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修复技术上与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差距,已无法适应现实需求。

建议环保部门会同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现实需求和环境科学技术发展需要,有计划部署相关研究项目和专题,结合实际需要,从环境损害范围确认、环境修复目标选择、修复方案的筛选程序、环境修复技术和设备的研发等多方面进行规范化研究,促进和带动国内环境损害评估与环境修复的研究和发展。

同时,环保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台相关财税优惠政策,鼓励研究机构和企业在实践中摸索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环境污染特点、类型、条件以及特殊性,研发具有针对性的、专门化的环境修复方案筛选技术、环境修复技术与设备,促进环境损害调查与修复的产学研结合。

建议四:研究建立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修复的融资机制

环境损害诉讼、调查、鉴定评估以及修复均需要大量资金,应结合环境损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不同类型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修复融资机制。

对责任主体明确且责任方有能力或有潜力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工作,可采取企业注资成立专门基金进行赔付的方式。

对责任主体明确且责任方有发展潜力但暂时无能力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政府可以为企业提供贷款,或提供技术支持扶持企业完成污染治理和产业转型,保持企业生机与活力,使企业有能力担负巨额赔偿。

对责任主体不明确、诉讼和修复所需资金量较大且不具有增值潜力的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可成立专门的基金,基金来源渠道包括社会无偿捐赠、公益诉讼赔偿、众筹融资、政府财政补贴、政府发放债券以及责任企业赔偿金等。

对责任主体不明确、诉讼和修复所需资金量较大但具有增值潜力的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可利用财税优惠、地票、股票、基金、债券、栖息地银行、BOT、再开发保险等多种方式提供治理资金。

此外,还可以针对特定的行业和地区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以及行业风险责任基金制度,以帮助企业分担环境风险,并确保污染事件发生后损害的及时足额赔付与治理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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