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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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还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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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学生非法捕猎燕隼被判10年半
保护野生动物还缺什么?

图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
 

维系着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关系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新闻事件

河南新乡大学生小闫去年暑假和朋友非法收购、捕猎、出售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有人质疑量刑过重;有人认为量刑适当,不知代表无知,却不能不治。也有人反思,有关部门是否将普法与预防犯罪的职责落实到位。

当野生动物仍在遭受残杀和掠夺,保护它们是遥远的道义?模糊的情怀?还是少数人的职责?对此,专家表示,为了保护而保护的理念需要改变,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及发展对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有着重大作用。从根本上讲,保护野生动植物是为了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和健康生活。

野生动植物保护价值几何?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生态、物质资源、遗传基因、文化等重要功能。

野生动植物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创造了巨大的价值。目前,有记载的野生动植物种约为160万种,约有8万种植物可供人类食用,其中30种提供了人类所需植物蛋白的95%。

维护人类健康的药物大部分来自野生动植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发展中国家有80%的人口依靠传统的药物进行治疗,发达国家有40%的药物来源于自然生态资源。据科学家研究,野生动植物对人类的贡献每年达到33万亿美元。

一个物种可以左右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一个基因可以影响一个民族的兴衰。野生动植物资源同时还是生物产业的物质基础,是人类未来的财富,其价值难以估量。为了保存物种遗传资源,开发其潜在的价值,西方国家从100多年前就开始在我国收集物种遗传资源。

在生态系统中,生物之间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共同维系着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野生生物一旦减少,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就要遭到破坏。据研究,每消灭1种植物,就会有10~30种依附于它的其他植物、昆虫及高等动物随后覆灭。17世纪毛里求斯渡渡鸟被杀绝后,不出数年,岛上的大栌榄树也渐渐消失了,因为这种乔木种籽必须经过渡渡鸟的消化道才能发芽、萌生。

值得警醒的是物种一旦消失就不可复生,人类就永远失去了这些基因。随着野生动植物种的大量消失,已逐步引起了国际社会的特别关注,但破坏野生动植物的势头仍有增无减。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显示,目前全球物种灭绝的速度已经超过自然灭绝速度的1000倍。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植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仅脊椎动物就有近6500种,占全球总数10%以上;高等植物达3万多种,居世界第三位;已记录昆虫5.1万种。虽然我国通过立法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仍有大量珍稀、濒危动物濒临灭绝。

野生动物保护存在哪些不足?

法律法规不完善。专家表示,由于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台至今,鲜有修订完善,存在不少漏洞,使依法保护仍然乏力。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款不够给力,使执法部门在监管中颇为尴尬。法律规定把保护对象划分为水生和陆生两种,这就使一部分既非完全水生又非完全陆生的两栖类动物或者鸟类,以及昆虫类无从得到保护。

保护目录更新不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分别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然而,从国家到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已经十多年没有得到更新,这使部分濒危野生动物失去有效法律保护。如栗斑腹鹀、黄喉噪鹛等新的濒危物种就未能被及时收录,这给相关保护工作的落实带来了制约。因此,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尽快科学合理地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并根据捕杀案例,随时更新。

栖息地破坏严重。我国野生动物种类丰富、特有物种多、受威胁物种所占比例高,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大量土地开发、城镇扩张、公路铁路建设,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经济利用等人类活动,给野生动植物生存造成较大影响。

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立法欠缺。目前,有关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全国仅云南、陕西、吉林等省有专门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补偿义务主体不具体,补偿经费不能得到切实保障,损害补偿范围过窄等,使受损者利益难以得到较好保障。因此,需要立法明确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标准、范围及条件,将相关内容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明确,做到有法可依。

科普宣传力度不够。保护野生动植物,除了要完善修订相关的法律,还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普及。目前,乱捕滥猎、滥食野生保护动物等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因缺乏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知识,随意放生外来物种等问题较为普遍;盲目采用铁夹、投毒等方法,防控野生动物危害而导致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被误杀、误伤的事件也屡有发生。因此,需要加大资金支持,建立专业素质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宣传队伍,深入乡村、社区、校园、机关、企业,尤其是偏远地区,为公众解读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传授相关科普知识。

■ 知识链接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其中,珍贵动物是指属于我国特产稀有和我国很少或濒于绝灭、以及目前虽有一定数量但已逐渐减少的在经济、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动物。

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在其整个分布区或分布区的主要部分中处于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已经减少到勉强可以繁殖后代的地步。按照世界公认的标准,一个物种的数量少到以百计算时,即为濒危物种。

●禁猎区 指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

●禁猎期 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时间段。

●禁用的工具 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如地弓、大铁夹等。

●禁用的方法 指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捡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

答疑解惑

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有哪些?

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规定以下3类野生动物受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对其保护措施作出相关规定。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并颁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法律是怎么定罪的?

我国法律对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一般野生动物行为分别作了规定。其中,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定性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公众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人工饲养保护动物犯法吗?

人工驯养繁殖列入特定名录的野生动物,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而且涉野生动物及制品类犯罪没有数量要求。也就是说,一旦实施了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只要针对的是列入保护名录的动物活体或者死体,不论数量多少、价值几何均构成犯罪。

对于因个人爱好需要购买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公众,如果自养,一定要确保这类物种属于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并且需要申请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如果因特殊需求需要购买野生动物制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也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麻雀、青蛙可以捕杀吗?

一般野生动物,如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都属于“三有”动物,目前共计1700多种。对于这类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 案例警示

案例一:男子猎杀朱鹮判9年

罪名: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事件回顾:2015年6月,陕西留坝县的张某等3人,携带自制射钉枪将两只在树林栖息的鸟猎杀。当3被告得知猎杀的鸟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朱鹮后,遂丢弃。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以罚金5000元;其他两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马戏团团长卖死虎获刑

罪名: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事件回顾:吴某是一家动物表演团团长,具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2013年12月,吴某将饲养的一只病死老虎以15万元价格卖给王某。经鉴定,这只虎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东北虎。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发现这件事后,吴某主动投案自首。

结果:法院审理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3万元;对吴某所得15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案例三:收购濒危保护动物获刑

罪名:非法收购珍贵、濒危动物罪

事件回顾:2014年8月,在潮州经营餐饮店的店主谢某,向人非法购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巨蜥,以及“三有”动物牛背鹭、夜鹭和池鹭各一只,准备加工出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根据其行为性质、量刑情节等,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四:捕百只麻雀被判管制

罪名:非法狩猎罪

案件回顾:2014年7月,江西崇仁县的黄某先后3次利用粘网、竹竿和塑料筐等工具,捕获麻雀159只。

结果:江西省规定,每年4~11月为非重点保护鸟类、兽类野生动物的禁猎期。根据《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江西省相关规定,法院认为,黄某在禁猎期内猎捕鸟类,属于非法狩猎,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管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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