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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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边界待明晰规则需明确
污染环境案该如何办得合法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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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与公检法联合打击污染犯罪,但仍有一些障碍需解决
法律边界待明晰规则需明确

 

本报见习记者李苑

日前,记者在江苏省常州市亲历了一次环保与公安联动查案。经过颠簸曲折的乡间小路,在偏僻的村落里,我们发现一家从事铝装饰件生产的小公司,两个酸洗生产车间几乎都没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氢氧化钠碱洗的生产工艺是开放式的,废液露天贮存,稍一走进便能闻到一股刺鼻的味道。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监测人员和公安民警分工合作,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执法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民警做相关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大家各司其职,有条不紊。

记者从常州市环境监察大队了解到,这个公司外排废水重金属超标,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被正式立案调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执法联动建章立制早

类似案件,环保部门发现污染犯罪线索,与公安机关联络、会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双方联合办理,可谓是目前环境执法联动最常见形式。

2013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刑门槛,加大了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合作全面铺开。

2013年7月,江苏先后制定《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江苏省环境执法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立了江苏全省环境执法联动的主要工作机制和制度。

2013年11月,江苏出台《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建立并完善相关环境监测、危险废物鉴定等技术支持制度。

2014年8月,江苏省环保厅会同省公安厅出台《关于加强全省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两部门在环境执法联动的职责,规范办案程序,建立日常联络制度、联合执法行动制度、重大案件会商会办制度、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重大案件联合专案组制度、案件移送抄报制度和共研共学共享制度,针对危险废物鉴定、

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等制约环境污染案件办理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相关规定,为基层办案进一步提供了指导。

在建章立制基础上,近年来江苏环保公安密切合作,形成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今年1~10月,江苏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85件,同比上升77%,抓获案件嫌疑人369人,同比上升30%。

良性互动机制仍待完善

但是,多位基层执法人员向记者表示,在案件具体办理中,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合作的良性互动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是法律边界不够清晰。公安、检察介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具体时机难以拿捏,太早,公安机关会觉得没有证据无法介入,但是环保部门在现场调查的时候,因为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可能进不了门、找不到人,连调查笔录都做不了。

其次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对证据要求存在差异。环保行政执法证据主要强调超标与否,是否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嫌疑,而刑事司法证据在此基础上还要追究是谁、因为什么原因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由于适用排放标准存在一些限制性规定,导致县级以上出具的监测数据必须要经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存在认定上的障碍。

一位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环保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行政执法为主,不完全有能力达到刑事调查的要求。环保部门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线索后,应该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由公安机关行使刑事调查权,环保部门在专业职责范围内进行配合。虽然公安机关介入时间还没有明确平衡点,但从目前环境联动执法经验看,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的案件,后续进行得都比较顺畅。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卫星认为,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以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罪”与“非罪”的判断已经相对容易了,但是环境污染案件的复杂性、多变性,导致举证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以危废非法倾倒为例,因为法律规则尚不明确,存在多种鉴定方法,危废鉴定和损害评估争议较大。随着技术问题的逐渐突破,各部门合作的深化,未来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定性会更为明确。

对于在环境执法联动过程中各个部门存在的一些“磕碰”和争议,吴卫星认为这可以说是各部门互相监督的一种表现,监管者也需要被监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对于证据认定的争议正说明了大家态度上的谨慎,以及法定职责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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