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周刊-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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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水泥超标排污限产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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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建南平水泥超标排污限产案解析

 

一、基本案情与审理过程

2015年3月,福建省南平市环保局接群众投诉,反映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粉尘污染问题。

3月27日,执法人员对这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颗粒物进行现场监测。综合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音像资料等证据材料,了解到这家公司当时运行着1条水泥粉磨生产线生产水泥,熟料等生产原料全部外购,年设计产能60万吨。生产线有两台磨机,分别在磨尾、库顶、包装出口安装了除尘器,总共安装了6台除尘器。

现场检查时,这家企业生产线正常生产。经现场监测,5个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过了福建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分别为库顶除尘1号出口颗粒物浓度24.8mg/m3,超标0.24倍;库顶除尘2号出口颗粒物浓度22 mg/m3,超标0.1倍;包装除尘2号出口颗粒物浓度22.9mg/m3,超标0.15倍;磨尾除尘1号出口颗粒物浓度36.1mg/m3,超标0.81倍;磨尾除尘2号出口颗粒物浓度28.1mg/m3,超标0.41倍。

4月13日,南平市环保局在取得监测报告后,对这家公司立案调查,5月20日对其下达《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这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5月28日对其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其限制生产3个月(6月1日~8月31日停止现有两台磨机中一台的运行),在8月31日前完善废气处理设施,以确保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整改治理期间须保留监测记录。南平市环保局于7月2日对这家企业做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主要违法行为的认定

3月27日,南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市环境监测站人员对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经监测,其水泥粉磨生产线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根据南平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南环监(2015)气字第26号〕显示,其5个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过了福建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这家企业废气执行的是《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中表2的排放标准,颗粒物≤20mg/m3。其颗粒物最高超标0.81倍。这家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二)处罚措施的适用

鉴于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粉尘颗粒物排放污染问题被群众反复投诉,影响恶劣,为有效解决其粉尘污染问题,执法部门认为,在新环保法及其配套法规全面实施之际,有必要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1.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这家公司颗粒物超标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

2.根据上述同条规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于整改期间排放标准的具体规定,责令这家企业停止2台磨机中的1台的生产,以限制生产线的日产量并责令完成达标整改,限制生产期限为3个月。

3.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这家企业保存整改期间的监测记录。

三、本案启示

新《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这是赋予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直接限制甚至停止排污者生产行为、督促其完成污染整治任务的强力执法手段。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作为一种行政决定,主要通过限制生产或者责令停产的形式让企业实施整改。纠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下达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并且在排污者构成违法行为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这就更有利于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案例提供单位:福建省南平市环境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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