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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大户改正前要缴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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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压缩高污染企业生存空间
排污大户改正前要缴差别电价

 

本报记者蔡新华 见习记者郭舒上海报道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近日通过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条例》明确提出,对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排污大户,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收阶段性高于普通电价的差别电价。

近年来,为了促进节能减排,上海市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要求,建立差别电价管理方式——限制类、淘汰类装置,以及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生产装置所用电量,所属企业要被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同时,依据去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处罚的企业,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也要被征收阶段性差别电价。

据了解,自去年10月1日起,上海市首批嘉定、金山、崇明3个区(县)共30余家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以约束性、强制性标准和市场化手段倒逼企业主动调整。上海市其他区(县)也将逐步铺开,滚动实施,进一步压缩上海市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生存空间。 据悉,为进一步发扬民主立法,加强公众参与,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已将《草案》及相关说明在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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