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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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抓些青蛙卖 法律管不着?
宿城区法院夜审案件,被告人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
图为警方将被非法捕捉的青蛙放归大自然。 韩东良供图
 

◆本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叶春花 殷锟 王世君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日前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李某因猎捕青蛙238只,被判处拘役1个月25天。

连夜审案为哪般?

冬季的夜幕早早降临,尽管已是晚上6时许,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依然正式开庭审理李某非法狩猎案,为什么白天不开庭,却要在夜间审案?

原来,2015年8月的一天,宿迁市沭阳县茆圩乡村民李某趁着夜色来到家门口的河岸边捕捉青蛙。经过两天的疯狂作案,李某带着捕获的238只青蛙前往沭阳县潼阳镇,在进行贩卖的过程中被警方查获。

经鉴定,李某捕捉的青蛙包括黑斑蛙和金线蛙,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且早在1996年就被列为江苏省重点保护动物。

李某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宿城区人民法院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可在通知李某开庭时,却遭到他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庭,随后便下落不明。眼看原定的开庭时间到了,法院遂对被告人李某作出逮捕决定。

直到开庭当天下午时分,沭阳县公安局电话告知法院,已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承办法官与公诉人商议决定晚上开庭,连夜审案。经过了近一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1个月25天。

捕蛙行为缘何如此猖獗?

审理本案的法官叶春花告诉记者,她所在的生态保护审判庭2015年共审理了近百起非法捕捉青蛙案,涉及青蛙约1.5万只。“这个数字与实际被捕捉的量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些猎捕者选择夜间作案,导致查处难度大,加上涉及对野生动物的鉴定问题,很多案件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疯狂捕猎背后是催生其发展的黑色产业链。叶春花告诉记者,当地公安部门曾在一家店里就查获青蛙数万只。据了解,2015年8月10日凌晨,警方在宿城区项里街道办果园居委会附近查获一家青蛙收购加工点,共发现非法捕捉收购的青蛙约6万只。当天上午11时许,在宿迁高新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马河附近,两万多只青蛙被放归大自然。

宿豫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告诉记者,接到治安志愿者提供的线索,他们经过秘密走访,发现宿豫乡村间有人非法捕捉收购青蛙后,于凌晨前往市区销售。凌晨2时许,宿豫16名民警兵分四路前往这一青蛙收购点实施抓捕。一路在宿豫区金沙江路动物园附近布控,将进城出售青蛙的来龙镇人韩某当场抓获。经清点,韩某车上共有青蛙8449只,重248公斤。

为防打草惊蛇,宿豫警方另外分三路直扑宿城区。在项里街道果园附近一处民房,当场控制老板及前来出售青蛙者共5人。此外,还有多名雇佣的工人。后经清点,当日共收购青蛙23353只。上午11时许,这些青蛙被运到马河边,随后被放生。

据收购点老板陈某供述,自己已在此经营了两三年时间,主要将青蛙销往杭州等地。除了正等着被剥皮销售的两万余只青蛙幸免于难,收购点内,经过冰水处理放置在冷库里的青蛙还有100多箱,计3万多只。这3万多只青蛙被处理后,已经进入“冬眠”状态。而这16人因犯非法狩猎罪,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保护青蛙意义何在?

叶春花告诉记者,捕捉青蛙看似事小,实际上对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很大。青蛙以昆虫为食,一只青蛙一个月可以吃掉2000只害虫,大肆捕捉青蛙会导致病虫害发生率上升,农民为了治虫,自然大量使用农药,从而导致环境污染。“在生态系统中,生物之间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共同维系着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野生动物一旦减少,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就要遭到破坏。”

法官提醒,除涉案的黑斑蛙、金线蛙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常见野生动物如麻雀、壁虎、蟾蜍等也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共计1700多种。对于这类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都应予立案。

“青蛙肉没有特殊营养,吃多了反而会影响人体健康,甚至染上寄生虫病。”有关专家表示,青蛙体内带有多种病菌、毒素,即使经烹制也无法完全消除。目前,农作物普遍被施用化肥、农药较多,青蛙常吞食携带化肥、农药的害虫,很多农药也被蛙体吸收,人若食用,农药残毒会影响人体。现代医学研究证明,青蛙体内藏有一种名叫双槽蚴虫的寄生虫,人吃了带虫的青蛙肉后,双槽蚴虫便寄生于人的皮下或肾脏周围,产生一种使这些组织局部出现浮肿或脓肿的液体。如侵入眼部,可引起角膜溃疡、视力减退甚至失明。

审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有何特殊性?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自2013年12月集中管辖全市一审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共受理非法狩猎案132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77.2%,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狩猎、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及盗伐林木四大领域。其中,猎捕青蛙案就占到非法狩猎案的92%,此外,收购青蛙也属违法行为。按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与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相比,主要区别在于这类案件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庭长许红会说,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态审判应以恢复性司法为方向。“我们在审理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案件时,除惩罚行为人外,还要求其在能力范围内承担一定的修复责任,即谁破坏谁担责、谁污染谁修复,对于积极尽到修复责任的,量刑方面酌情从轻处罚。”

目前,宿城区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对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恢复性司法的试点工作已全面铺开,方式上也有所变化。从过去单纯的交纳生态修复资金到资金与一定的劳动行为相结合,涉及的主管单位包括环保、林业、农委、渔管会、水利等部门。目前,共受理171件环境刑事诉讼案件,审结148件,判决245人,其中有127件213人适用恢复性司法,交纳生态修复资金的有37人,共计22.9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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