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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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源头预防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海南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新规
玉溪红塔区全方位宣传新法
致海洋环境污染最高罚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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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南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新规
机动车排黑烟罚款500元
 

本报讯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海南省将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明确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将被罚款。

全面实施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

《规定》指出,海南省将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标志要随车放置或粘贴在机动车前窗,不按规定放置的,将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而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超期使用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

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定》明确,不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000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5000元的罚款。

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明确,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转让、转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拖着一团黑雾的车辆依然上路行驶,擦身而过的车辆留下呛人的浓烟……为杜绝这类现象,《规定》明确,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驾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0元。

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政府考评体系

《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目标责任考评体系,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奖励。

同时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市政、邮政、机场、景区观光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新能源机动车应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周海燕 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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