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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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如何顺势而为?
推动公益诉讼司法仍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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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公益诉讼司法仍有空间

 

本报记者童克难

建立专门化审判机构、颁布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设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智库及召开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会议,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总结出的2015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亮点。

“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相比新环保法实施以前有了较大突破,但进入诉讼程序的环境纠纷依然只是冰山一角,环境司法保护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吴青说,自己今年将为进一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审判工作提出建议。

案例指导制度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方面为内部工作提供清晰指引,形成一套成熟的工作模式和处理机制,能避免矛盾判决的产生,维护司法权威,还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案例指导也是有效的宣传手段,能深化公众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提高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间接发挥鼓励和支持起诉的作用。

“一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细化典型案例分类,指导并推进地方工作。”吴青提出,最高法、最高检可以以行业、地域、判决类型作为分类标准,还可以就诉讼、审判过程中一些普遍存在的具有典型性的问题专门发布指导案例集。编制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白皮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司法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法院系统、检察机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南,使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走向体系化,成熟化。

二是建议最高法加大法官培训力度,加速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队伍的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智库建设,发挥咨询专家和权威学者的智囊团作用,为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专业知识支持。

三是应该支持、鼓励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优势,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提起诉讼。

吴青认为,检察机关直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多方面优势。首先,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其次,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解决举证困难问题。再者,检察机关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检察机关比其他诉讼主体更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她说,检察机关应当继续发挥监督和支持起诉的作用,同时应积极扮演环境公益诉讼法定起诉主体的角色。

此外,由于诉讼经验问题、调查取证问题、费用问题等,适格的环境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还是相当有限。

“在支持、鼓励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设计,建议最高法加快这一制度的建立,从而推动更多的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吴青说,目前社会环保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所得的赔偿金不能支付给社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探讨设立专门的账户或基金,用于此类赔偿金的监管。赔偿金治理案中污染后如有结余,可用于其他污染的治理。此外,结余的款项还可以用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鉴定等必要费用。

据了解,目前,海南、昆明、无锡、龙岩等地法院已经建立了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

她建议,下一步由最高检建立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的反馈机制,定期召集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的负责人举行碰头会,互相学习借鉴,取长补短,最高法可以通过与试点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沟通,第一时间掌握试点改革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并在政策层面上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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