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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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红色预警 暂停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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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管理办法
触发红色预警 暂停环评审批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响应的责任主体。图为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核查现场。
本报记者孙秀英摄
 

本报记者孙秀英 通讯员陈菲

“为建立健全海南省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预警管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是指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预警的活动。”

这是海南省政府日前印发的《海南省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的明确要求。

主要污染物包括哪些?如何实施预警管理?预警程序怎么启动?追责情形有哪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专题采访。

九部门齐抓共管,谁来承担主体责任?

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获悉,主要污染物是指纳入国家或者海南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管理办法》明确,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发布和预警监督管理。省水务、农业、工信、海洋、交通、海事、住建、公安、质监等9个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本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响应。

针对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预警行为何以囊括如此多的职能部门参与?对此,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邓小刚评价说,“充分发挥9个行政主管部门力量参与本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监管,是坚持齐抓共管、上下联动,构筑全社会共治的大环保格局的重要举措。”

邓小刚同时认为:“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形势下,海南亟须建立完善地方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那么,在《管理办法》中,地方人民政府扮演什么角色?对此,海南省政府明确要求,市、县、自治县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响应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响应。

设置三级管理体系,预警门槛有多高?

“海南省将实行预警分级管理制度。”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3个等级。

按照《管理办法》,因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不到位,造成主要污染物季度累计排放量高于当年总量计划季度平均值10%的,将发布黄色预警;如果因污染治理配套设施未按计划完成造成这一结果的,将发布橙色预警;因纳入年度减排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污染治理设施未按计划完成,导致这个结果的,将发布红色预警。

“这凸显了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到位和对其监管的重要性。”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应当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形还包括: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减排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低于计划进度70%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或监督性监测结果季公布率分别低于75%、95%的,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结果月公布率低于80%的。

明确实施程序,什么情况方可解除预警?

根据《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预警管理实行预警发布、预警响应、预警解除3项程序。

“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预警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在公众媒体上公开预警信息”,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预警响应责任主体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制定预警响应方案,具体包括:整改要求、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进度安排等内容。同时,还应按照预警响应方案落实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预警解除申请。

记者获悉,预警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应当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管理办法》同时提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预警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整改要求的应当予以解除预警,并在公众媒体上公开预警解除信息。

强化监督检查,哪些情形将被追究责任?

海南省作为全国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环境。碧海蓝天,青山绿水,是海南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但不容忽视的是,海南岛屿式的生态环境虽好却很脆弱,一旦破坏不可逆转。

对未按规定予以响应或预警期满未完成整改的县级人民政府,是否要追究责任?《管理办法》明确,对发布黄色预警的将予以通报;对发布橙色预警的将予以约谈;对发布红色预警的,将暂停区域内新增涉及排放主要污染物项目的环评审批。

记者获悉,为抓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守护好一方碧水蓝天,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的新要求下,政府部门相关人员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管理办法》提出,对于瞒报、谎报、弄虚作假,未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报告制度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接到预警通知后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除进行行政处分外,还将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追责。”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说,“这一规定凸显了海南今后构建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排污者对环境影响担责的环境责任体系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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