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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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
安全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幼儿园

 

本报记者邵丽华 刘俊超郑州报道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外发布,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在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集中使用的高频设备周边,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划定规划安全限制区,并向社会公布。在规划安全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等建筑。

辐射污染引关注,辐射安全形势严峻

据了解,随着河南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医疗、科研、交通运输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电力、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发展迅速,辐射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与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相比,辐射污染有其自身特殊性。一是隐蔽性强,辐射污染看不见、摸不着,事先不易察觉,必须用专门的监测仪器才能检测出来;二是危害性大,事故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大;三是技术性强,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经过长期学习培训才能适应工作要求;四是半衰期长,辐射污染难以消除,部分放射性物质的半衰期长达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一旦失控,造成的污染也将长期存在。

目前,河南省有4100多家辐射工作单位,在用放射源7446枚,在用射线装置8284台,居全国第4位。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雷达、导航及工、科、医电磁设备、高压输变电线路、变电站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遍布全省。辐射技术利用项目越来越多,辐射污染监管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辐射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但是在辐射监管方面还存在辐射安全意识不强、制度体系不完善、监管机构不健全、能力建设滞后、监管效率不高等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迫切。

明确职责义务,强化法律责任,加强安全监管

河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2010年启动了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后,制定《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条例》是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法规,在制定中,立足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辐射单位在辐射污染防治监测监管、辐射应急管理方面的职责、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强化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辐射单位的法律责任,构建了合理的辐射污染防治体系。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辐射单位应当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产生辐射污染和危害,并对周边居民进行辐射知识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缓报、漏报、瞒报、谎报辐射事故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被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直面辐射单位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运输、销售、异地使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废物处置,委托作业,废旧金属熔炼单位辐射监测,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选址,移动通信基站的布局,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等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根据《条例》,放射性辐射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未报告使用情况的,或者可移动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的,委托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进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射性辐射单位未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监测,或者发现监测结果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者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是,辐射单位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违反《条例》规定未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辐射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的,或者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报告的,也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项配套制度促进实施,分别针对监督检查、年度评估和异地使用

记者获悉,为贯彻落实《条例》,河南省环保厅将发布3项配套制度。其中,《河南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了省、市、县3级环保部门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确定了检查模式、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同时要求环保部门要为监督检查提供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的保障,现场检查时要告知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检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

《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制度》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年度评估工作提出了9项评估内容,制作了评估报告格式以便于规范年度评估工作,促进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我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异地使用制度》对异地使用作业现场辐射防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转入转出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解决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异地使用时作业现场不规范、监管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这些配套制度是对《条例》的细化,将促进《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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