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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报9起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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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报9起违法典型案例
2月份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59件,罚款近530万元
 

本报记者郭文生 见习记者任效良天津报道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今年2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512人(次),检查企业、点位1697家(次),立案49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62件。

今年2月,天津市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59件,其中涉及大气类20件、水类4件、固体废物类1件、违法建设项目类31件、其他3件,共处罚款527.23万元,关闭违法企业5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1起。

此外,在机动车执法方面,天津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持续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2月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93人(次),遥感、拦检机动车1.7万辆,共查处超标车辆33辆。天津市环保局日前公布了9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津鸿热力建设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案

经查,2015年12月28日,津鸿热力建设有限公司5#锅炉脱硫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436mg/m3,超过《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天津市环保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9万元。

案例二:天津津滨能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经查,2015年12月17日,津滨能源有限公司1#锅炉净化设施出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293mg/m3,超过《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天津市环保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4.65万元。

案例三:全悦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案

经查,2016年1月28日,全悦电子(天津)有限公司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蓟县环保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案例四:北辰区信达伟业木制品加工厂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案

经查,2015年12月10日,信达伟业木制品加工厂建设木材加工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北辰区环保局对企业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16万元和8万元。

案例五:北辰区天马家具厂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案

经查,2015年12月22日,天马家具厂的家具加工生产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北辰区环保局对家具厂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16万元和8万元。

案例六:津南区圣德教育培训学校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经查,2015年12月24日,圣德教育培训学校未按照规定使用燃煤锅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津南区环保局责令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案例七:天津市森兴喷涂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产案

经查,2016年1月21日,森兴喷涂有限公司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津南区环保局责令企业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罚款5万元。

案例八:天津市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案

经查,2016年1月18日夜,兴业龙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打桩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规定。东丽区环保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

案例九:天津明宇电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案

经查,2015年11月17日,明宇电子有限公司仅公开部分环境信息及日常监测情况,未公开主要污染物等排污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天津市环保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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