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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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妥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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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群众诉求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
江华妥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本报记者刘立平

通讯员黄昌华 唐宣林

湖南省江华县环保局近日妥善处理了一起因信息公开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此行政复议案件为契机,统一认识,改进工作,进一步依法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公众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2015年12月12日,江华县环保局收到四川省大邑县余某邮寄的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江华县环保局公开“主要领导成员姓名、履历、分工,以及各部门具体职能职责”和“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和接待地点”两项内容。同时注明申请人不会使用互联网,并提供余某所持护照复印件1份。

收到这份《信息公开申请》后,江华县环保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查阅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环保局工作人员对此误解为可“不予回复”,因此对这两份申请未进行回复。

不予提供≠不予回复

2016年1月27日,申请人余某向江华县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认定江华县环保局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并要求江华县环保局承担申请人因申请复议产生的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

收到由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30日批转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环保局负责人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布置,责成局法宣股牵头,其他股室配合,对此行政复议案件认真研究、认真办理,并就以后如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思考和讨论。

春节期间,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信访条例》和《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节后上班第一天,县环保局立即组织对这一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了研讨。经认真讨论,并咨询了江华县公安局、县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以及县人民法院法律专家后,得出一致意见:申请人未提供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信息资料,环保局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予以提供,但对其申请应依法予以回复。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2月19日,江华县环保局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递交了《行政复议答辩书》,向申请人邮送了《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江华县人民政府经认真审议后,向申请人送达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回复送达后,申请人至今未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此案件已经妥善处理完毕,但是县环保局也认识到自己的相关工作依然有待完善。江华县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

下一步,江华县环保局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专人专管,认真对待;二是进一步完善“江华环保生态网”建设,依法依规公开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发放、项目审批、环境质量现状等信息;三是对公众要求信息公开的,必须依法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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