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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面开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
长沙市清理整治列为单独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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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环境责任 严控环境风险
靖州县查处两个未批先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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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药除痼疾 良方治沉疴
湖南全面开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
清理整治范围包括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等
 

编者按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湖南省政府于2015年12月25日下发了《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全省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单位,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湖南通过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推动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张东风 通讯员陈颖昭 李柿琴长沙报道 据湖南省环境监察局局长王盛才介绍,2015年湖南环保部门共检查企事业单位40389家,比2014年隐患大排查增加26224家。责令停产1172家,责令限期改正1279家,关停取缔945家,完成整改2694家。

在2014年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湖南省先后开展了3次全省性的专项督查,对56个县(市、区)、26家工业园区和135家企事业单位进行督查整改。

落实政府清理责任

湖南省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姚斌表示,要对历史遗留的违规建设项目,通过督促搬迁淘汰关闭一批、完善手续和备案一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切实解决企业难题,为“十三五”开局之年添上光彩一笔。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因企施策,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整治,各级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对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手续不全等问题的单位,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允许运行一批的总体思路,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并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同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确保2016年底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按照《通知》要求,湖南省于2016年1月开始,重点对属于以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展缓慢行政约谈

姚斌强调,清理违法建设项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确定的重点工作,是今年环保系统的核心工作。湖南省各地要以《通知》为总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握好违规建设项目整治的工作原则,做到底数要清、台账要细、责任要明,按照月调度、季考核的工作要求,全面清理,按时调度,加强宣传,做好信息公开。

为此,湖南省环保厅将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省环保厅将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

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的行为,监察机关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力或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王盛才表示,要守住环境安全底线,把握好排放达标、合乎规划、符合产业政策、没有明显隐患、环境风险可控五大原则,积极推进清理整治。整治中要突出重点,不要“撒胡椒面”,要将主要力量放在矛盾多、影响大、问题复杂的项目上,达到控制污染、促进发展、最终解决遗留问题的目的。

■释疑

关于《通知》要把握的四大关键点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促经济、稳增长、调结构,湖南省政府于2015年12月25日印发了《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因企施策,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关于《通知》要把握好四大关键点——

1 总体思路

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

并非所有清理出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都可以通过整治取得合法手续或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关闭与淘汰。

2 分类处理时间节点

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违规建设项目:符合《通知》特定条件的8类违规建设项目,予以补办手续或者采取有条件的备案管理,同意项目继续生产或运行。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依法予以从严处理、搬迁、淘汰取缔和关闭。

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且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管理。

3 处理时限

2016年12月31日止

对于被纳入本次清理整治范围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分类处理。2016年12月31日后仍未整治到位的,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

对未被纳入此次违规建设项目清理范围的项目,2016年12月31日后也将按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

4 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的企业必须满足排放达标、符合规划、符合产业政策、无明显环境隐患、环境风险可控五大原则。备案管理不等同于“三同时”验收,只是在特定条件下,给企业一个升级改造、整治完善的时间,使企业最终达到“三同时”验收标准。

3种情况下可进行备案管理:

1.对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可减轻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满足五大原则、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可简化手续进行环评审批和验收或备案。

2.对满足五大原则,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或者已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并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依属地原则由政府分级备案管理。此类企业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矛盾纠纷问题,由地方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3.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按要求采取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依属地原则由政府分级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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