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周刊
3上一版  下一版4
 
曲折过程带来丰富经验
宁夏一年罚款超过四年总和
黄石联合执法模式成典型
新疆强化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下一篇4 2016年5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历时两年,三次开庭,南通一起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曲折过程带来丰富经验

图为简易的提炼置铜车间。
图为存储上游企业含铜废水的罐体。
图为污水通过泵站提升进入雨水管汇进水体的地点。 唐煜煜摄
图为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池及小型泵站。
 

本报通讯员周斌如 李婷 见习记者李苑

拿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14污染环境案”39页的判决书,南通市环保局副局长季红星看了一遍又一遍,倒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是他全力推进办下来的才这么关心,而是自2013年6月5日南通市环保司法联动中心成立以来,办理的大小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近40起,判决书写这么厚的还是第一次看到。

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份判决书除了写检察院对犯罪事实的指控外,还对涉案所有被告的辩护律师意见也进行了陈述和回应。季红星说:“判决书说理说得非常好,环保司法联动的所有成员单位都在学习,我也要让环境监察支队的所有执法人员学习,这可是一个向专家学、向对手学的好机会。”

2013年“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后,入罪门槛大大降低,也使得司法实践中,以污染环境罪定性的案件大量增加。同时,牵涉面广、作案手段多样、当事人环境法律意识淡薄是污染环境犯罪的共性,本案正体现了这些特点。

破解证据收集难题

第一时间发现的证据作为案件定性依据

2014年3月,有市民举报在苏通大桥西侧观景台发现大片彩色水体排入外环境,并拍摄了现场照片。

接报后,南通市、开发区两级环保、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先进行外围取证,目标锁定后,2014年4月14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加工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窝点存放大量疑似危废的污泥、废酸,分散在15个大型储存桶和堆场中,初步测算约400吨左右,整个厂区内酸味熏天,执法人员戴上防毒面具按操作规范对这些废液及污泥进行取样。但由于现场没有工人生产,导致对污染物溯源工作无法开展。

执法人员并没有气馁,公安和环保兵分两路。鉴于案情重大,南通市公安局和开发区分局成立专案组,通过人口信息寻找涉案人员,安排警力24小时看护现场,对所有涉案污染物按刑事案件要求逐一取样。

环保部门负责联系有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现场应急处置,但是,由于现场的铜水、污泥含铜量、pH值不一,必须交由多家拥有不同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环保部门在分类指导的同时争取保护现场,保证后续现场勘查、取样、摄像等顺利开展。

2014年7月,涉案人员陆续到案,最先投案的是苏州吴江籍冯某,他交代自己是个体化工老板,从2013年起租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的亚太公司厂房从事废铜提炼,并邀同乡周某、姚某共同出资入股,期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于缺少原材料,三人又找到中间人潘某为其提供“货源”。

经查,潘某从上游产废企业收购的“货源”为危险废物,非法加工点从危废中提炼出有价值的铜粉或氯化亚铜后产生的废水中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非法排放重金属废水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这也是目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两种情形,这个案子里都有了。不过虽然案子破了,但距离诉讼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专案组组长、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教导员何旭东说。

致力证据链固定

弄清上下游企业关系及污染后果

上述案件是市民发现水体污染后举报的,这就产生一个问题:生产提炼后的废水是通过什么管道流入水体的?

这在审讯室是问不出来的,办案人员将当事人带至现场辨认,要求现场详细讲解生产过程,案情立刻有了重大发现,原来这个窝点的废水没有处理就通过私设管道流进水窖,然后汇集到厂区外雨水池,再用水泵抽到外环境。在当事人见证下,办案人员将隐蔽的污水排放管道开挖,并摄像固定证据。

由于加工点现场环境十分恶劣,危废与其他污染物,原材料与成品、半成品混乱堆放,储存量大,又散落在整个厂区,给现场勘查和取样造成了很大困难。

公安和环境执法人员多次深入现场,根据需要补充勘查和对涉案危废取样检测,多次到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送检,又多次将检测结果报省环保厅认可。

环境损害评估工作也非常复杂,办案人员委托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对本案涉及的环境损害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环境污染修复费用199.36万元,应急处置费10万元,损害调查评估费10万元,总计219.36万元。

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不可能“就案办案”,非法加工点的证据完备后,还有上游产废企业。作为中间人的潘某如实交代了其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如东东昌化工公司、南通晴忆电子公司、海门海圣药业公司收购含铜的酸水、碱水、污泥再转售给这个加工点从中牟利的事实,办案人员逐一侦查排查,最终认定其与东昌公司的交易行为构成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取保候审,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

做完所有卷宗后,此时距离案发已将近一年。由于南通实施异地审理,开发区的案件由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5年4月9日,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诉〔2015〕78号提起公诉,公诉人汤红宇有多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公诉经验,看到公安部门递交的起诉意见书和几千页的卷宗,认真审阅卷宗后,2015年7月8日,以主要证据不足将卷宗退回侦查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直到两个月后,案件才真正进入庭审阶段。

直面控辩双方分歧

法庭逐一回应9被告辩护律师意见

2015年9月17日,港闸区人民法院213刑庭座无虚席。上午9点,审判长王冯宣布庭审正式开始,关押在看守所的4名被告冯某、周某、姚某、潘某与取保候审的非法加工点3名工人计某、潘某、李某,以及东昌公司诉讼代表人邹某、安环部经理缪某总计9人被法警带上被告席。

公诉人汤红宇首先宣读了起诉书,对被告的犯罪事实进行逐一陈述,并列举大量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随后审判长逐一询问9被告是否对公诉人的起诉指控存在异议,陈述结束后进入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

控方公诉人汤红宇认为向客观环境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护律师认为案件的法律适用和监测报告存在问题,由于监测报告依据的是《危险废物技术鉴别规范》,而此规范的适用对象将排入水体的废水排除在外,本案的污染废水排入的是水体,因此不适用《危险废物技术鉴别规范》。同时,还有律师认为监测应当是持续性勘测,不是静态监测,且案件从取样到监测都没有双方当事人在场,不具有透明性,不同意将监测报告作为证据。

公诉人汤红宇从3方面驳斥了辩护律师:第一,要分清重金属超标废水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两个犯罪事实,不要偷换概念;第二,在法律适用上,不依据地方的水污染防治条例,是因为其是一部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孰轻孰重很明显不能避重就轻;第三,对于取样和监测的透明性,有警方的视频为证。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作为南通地区最具权威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齐全,涉案的监测报告都经过省环保厅认可,可作为证据使用。

在律师发表质证意见阶段,主犯冯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冯某的行为是固废法中规定的利用行为,不是刑法所认为的处置行为,环保部门对废铜水的性质判断是鉴定结论,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控方对证据的合法性逐一进行阐述辩论,由于辩论非常激烈,当日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8点,考虑到参加旁听的被告家属要返回苏州,审判长王冯宣布暂时休庭,第二天继续开庭审理。

2015年9月18日的庭审主要围绕上游产废企业的法律责任及本案的第二个罪名——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更为激烈。

这一次庭审连续审理了两天,控辩双方和3位法官都处于非常紧张的状态,审判长王冯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多,特别是律师的质证,要求公诉方重新补充一些证据。同时他也表示,由于庭审时间有限,来不及当庭应答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应。

让判决有理有据

三次开庭审理才形成一审判决

开庭了,压力也传递到案件的审判长这里。考虑到双方争议核心集中在监测数据问题,审判长王冯刻苦学习污染物取样、监测、检验知识,一有空就到电脑上看取样视频、到案发现场核实取样情况、到科研院所请教专家监测与检验的区别、到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询问当时监测的情况。

直到监测人员告诉他:“有些样品还封存在那里,如果对数据有怀疑,可重新组织监测,重金属离子是不易挥发的;如果担心样品时间久了影响浓度,上游产废企业为加工点提供的原材料还在,可以通过恢复生产流程进行测试,我相信还是这个数据。”有了这些话,王冯才不那么紧张。

2016年2月3日,距离春节仅3天,第二次庭审开始,港闸区法院213刑庭依然是第一次庭审时那么多人,审判长首先对上次庭审作了总结,并对庭审结束后双方对争议焦点所补充的证据材料进行说明。

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又就危废认定的数量和污染损害评估发表不同意见,辩护律师认为污染损害评估219.36万元主要就是环境污染修复费用199.39万元,而事实上环境并没有任何机构来进行修复,这个数字仅是一个推算,不能作为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据,更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在案件的第二个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上,辩护律师认为开票单位和受票单位均不在南通辖区内,一个在江苏省吴江,一个在河南省新乡,南通地区司法机关无管辖权。

审判长当庭给予驳斥,认为这起案件是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审理的,法院有权审理,并提醒辩护律师珍惜有限的司法资源,没有必要将同一起案件放到两个地方审理,造成资源极大浪费。

除此之外,双方仍有观点僵持不下,交锋激烈,最终法庭因污染损害评估是否作为量刑依据和涉案的上游企业是否仅东昌公司两个问题无法定论而宣布择日再审。

2月26日,第三次开庭,认定冯某、周某、姚某的污染环境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成立,污染环境损失评估不作为量刑依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罚金16万元至18万元不等;判处潘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上游3家产废企业中的东昌化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罚金5万元;判处相关责任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他两家产废企业的含铜污泥(水)虽被收购进了加工点,但由于没有进入生产环节未形成污染环境的客观后果,故构成污染环境罪证据不足,不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对3名工人进行了宣判,计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 延伸

南通建成江苏最大危废焚烧处置项目

法律的威严在于执行,没有执行就没有遵守。参加旁听的市民代表王丽娇说:“和被告家属一起坐在旁听席上,看到家属们落泪我们也很惋惜,很多人是因为不懂法而犯法,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越来越严格,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及时让企业的相关人员知道。这就像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一样,如果大家都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有什么交通事故,交警的作用不只是处理交通事故,更主要的是引导大家做文明守法交通人,环保也是一样的道理。”

据悉,为解决企业找不到处置危废出路的问题,南通刚刚建成了江苏省单体最大的危废焚烧处置项目,一期工程为年处理3万吨工业及危险废弃物和年处理3300吨医疗废弃物的焚烧装置,2016年3月底已具备接收处置能力,这大大提升了南通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能力,非法处置废物的老大难问题将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