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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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初见成效
湖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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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5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和解
株洲一公司因排污承担生态环境损失一百三十余万元
 

本报记者刘立平 通讯员陈颖昭

5月9日,湖南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失130余万元。

据了解,从去年3月开始,被告公司发生污水泄漏,污染湘江,被湘潭环保协会以环境污染损害公共利益为由告上法庭。达成和解后,被告公司承诺遵纪守法,接受环保组织监督。

据统计,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国各地的社会组织共提起37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6起已审结。环境公益组织的原告资格被肯定,律师费、评估费等办案必要成本也大部分获得了法院的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有望成为制约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政府履行监管责任的一把利器。

村民举报池塘死鱼

垃圾焚烧厂污水泄漏,环保志愿者及时发现线索并锁定证据

2015年5月20日,湖南湘潭环保协会得到消息称,株洲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隶属于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垃圾渗滤液渗漏,导致附近大片池塘出现死鱼。在当地村民的带领下,湘潭环保协会的3名志愿者赶到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长石村,发现一些池塘水体发黑,不时散发出阵阵恶臭。据村民介绍,过去这里的池塘水体很清澈,从2015年3月开始,陆续发现池塘内不断死鱼,水的颜色也开始变黑。

当即,志愿者们现场采集了水样并送往检测机构。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水样中的COD、氨氮等因子严重超标。为了确保检测结果正确,从2015年5月20日开始,志愿者先后6次前往现场,采集了4次水样,送交几家不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均得到类似结果。

湘潭环保协会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株洲市环保局。环保局进一步查明,从2015年3月底开始,受大雨天气影响,株洲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因管理不到位、技术欠缺等原因,陆续有垃圾渗滤液渗漏到周边水体,造成环境污染。由于垃圾渗滤液一时无法处置,2015年6月2日,株洲市环保局对这家工厂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要求停产整顿,并罚款1.7万元。

公益组织状告排污企业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尽管污染产生于株洲境内,但对地处湘江下游的湘潭地区存在很大威胁。2015年6月5日,湘潭环保协会作为原告,对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诉称,因株洲市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于2015年3月~5月发生污水泄漏事故,周边水体受到直接污染,污水经降雨冲刷作用,沿乡间沟渠经株洲霞湾港铜霞桥排口流入湘江,造成环境公共利益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志愿者表示,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一是督促相关企业整改,二是希望有关部门建立更为完善的整改机制。株洲市环保局的官方微博(@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转发了志愿者的微博,并评论:“我局赞同立案,这也是法治环保的有效途径。”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受理了此案。

企业承担环境损害

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被告承担环境损失费130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株洲市中院多次到现场进行调查,被告也承认了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并停产整改,投入1000余万元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2016年4月,经过改造,被告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原告认为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求已经实现。

2016年5月9日,经过现场联合调查、咨询专家意见及多次协调,原告、被告双方确认了被告的污水泄漏量,同意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法院秉承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313802元,以及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检测费等费用252874元、本案诉讼费550元。同时,被告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自愿接受原告监督。

5月15日晚,株洲市中院公布了这一结果。

对环境公权予以救济

法院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公益组织提起诉讼

株洲市中院立案庭副庭长李萍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最大亮点是环保公益组织的介入。在湘潭环保协会志愿者介入调查之前,株洲市环保部门对污染事件已经知晓,但处罚力度不是很大。环保组织的介入,有力推动了污染单位的整改和赔偿。”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前,关于谁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被侵害对象或者检察院提起诉讼,也存在环保组织起诉的个例,但是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李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等4个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拟成立环保公益基金

湖南省已启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记者从湖南省环保厅了解到,湖南省在5月中旬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首批试点省份之一。湖南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负责人介绍说,湖南正在组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省环保厅已着手进行筹备,并报请成立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明确每个部门的工作职责。此外,正在制定整个工作方案,包括时间节点、工作内容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等。

这位负责人还提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怎么计算暂时未确定。另外,前期需要环保和相关部门一同把查找损害成因、确定损害后果等环节,尽可能通过技术规范的方式固定下来,并且达成共识。

“像株洲这个案子,赔偿资金怎么管理,这也是我们要去探索的。”这位负责人表示,应该有一个专账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专门管理。他说,环保部门将与法院、排污单位等沟通协调,“探索如何在发现污染事件和立案之后,建立一个成熟的制度和技术方案,包括与相关部门共同配合等。”

■解读

■什么是“虚拟治理成本法”?

“首先确定此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排出的污水总量,同等数量的污水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所需要的成本,就是虚拟治理成本。”据原告湘潭环保协会代理律师王莹介绍,“虚拟治理成本法”赔偿是指按照虚拟治理成本的4.5倍~6倍实施惩罚性赔偿,是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案通用的赔偿方法。

■环境损害赔偿款如何使用?

王莹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损害赔偿款应当用于环保公益事业,主要用于生态损失修复,也可支持其他环保公益事业,比如弥补因公益诉讼所需要开支的律师费、污染危害鉴定费等。“目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积极筹备成立湖南省环保公益基金,此案涉及的赔偿款将由被告方支付给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益基金成立后,株洲市中院将把这笔钱转到专用基金里。”

■链接

公益诉讼成为环境维权有力手段

济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立案

2016年3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起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据了解,这是济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绿发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6被告立即停止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并支付因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给环境造成损害的生态修复费用1200余万元,用于对当地受到污染的环境进行生态修复。

淮安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审

2016年4月27日,江苏省淮安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淮安市环境保护科学学会对当地两名矿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侵害生态环境、非法开采玄武岩损失1819859元,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无证非法采矿,且经责令拒不停止开采行为,不仅破坏了矿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也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造成了严重影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陇星锑业尾砂泄漏被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11月23日,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发生尾砂泄漏事故,造成跨省界环境污染。 日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对陇星锑业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陇星锑业支付环境应急主管部门基于消除危险而采取应急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并要求其承担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太石河、西汉水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上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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