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周刊-执法
3上一版  下一版4
 
广东高悬环境执法利剑
开好一场听证会,需要做哪些准备?
图片新闻
防治扬尘污染 须从源头抓起
金华查处一起撕毁“环保”封条案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3上一篇 2016年7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华查处一起撕毁“环保”封条案
3名当事人被治安拘留
 

本报讯 浙江省金华兰溪市梅江镇工业功能区3家工厂相关责任人员日前因擅自撕毁“环保”封条,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据悉,案发前两天,兰溪市梅江环保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梅江镇工业功能区内的傅淑珍、童美花、金壬贵3家碎布造粒加工厂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

经查,这3家工厂的碎布造粒生产线均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周围环境。

现场,环境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3家工厂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在碎布造粒设备和配电柜上张贴了“环保”封条,予以查封。

同时,明确告知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擅自撕毁封条、私自恢复生产,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然而,这3家工厂相关责任人员却对环保部门明确告知置若罔闻。” 兰溪市梅江环保所环境执法人员说,在两天后的后督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这3家工厂仍在生产,且张贴的“环保”封条均被撕毁。

当日,面对撕毁封条、私接电源、恢复生产等现场证据,3家工厂的相关责任人员朱某、李某、王某均承认,是他们抱着侥幸心理,擅自撕毁封条、恢复生产的。

据此,兰溪市环保部门依法将此3人移送市公安局梅江派出所处理,梅江派出所随后做出治安拘留5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这是今年以来,浙江省首起三名责任人撕毁‘环保’封条被治安拘留的案件。”金华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环保法规定,排污者擅自损毁封条、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保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公安部门对其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朱智翔 周兆木

 
3上一篇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