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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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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明确各设区市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福建省近日印发《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暂行办法》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两公里。

具体政策方面,福建省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执行特殊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可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等,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对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

针对私人用户在小区中安装充电桩问题,《暂行办法》也专门规定: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同时,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他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

曾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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