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立平 通讯员李柿琴湘潭报道 湖南省湘潭市近日出台了《湘潭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办法》发布之日起,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获50元~2000元不等的奖励。
《办法》明确了有奖举报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14种情形: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三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超过相关排放标准的;四是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是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六是擅自停用、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控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七是违法新建或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八是工业企业烟囱持续性冒黑烟和未采取任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闲置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造成大气污染的;九是工业企业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十是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场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十一是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运输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十二是餐饮单位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备,对周边造成严重油烟污染的;十三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持续性冒黑烟污染大气的;十四是在城区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等以及露天烧烤等严重污染大气的。
根据《办法》,举报者可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举报,环保部门将依法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违法情况等信息;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