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贵州省黔东南州近日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对各级党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细化。
“责任制”要求,黔东南州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实行环境保护“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全面落实好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制”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根据“责任制”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问责,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全面考核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