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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需细化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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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生态保护红线需细化管控

 

◆戴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其中,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部署和要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当前,为保证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位,应该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合理性、管控制度设置等工作。

详化相关体系设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宏观上明确了相关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划定依据与范围、管控要求等内容,但是未细化落实牵头部门、责任主体、管控措施等内涵。另一方面,由于生态保护红线包含区域涉及农业、国土、水利等众多部门管辖,容易发生交叉管理、推诿扯皮等现象。因此,急需进一步明确总体负责部门和各类区域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确定地方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建立协调督查机制,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快有关地方政府责任、任务和要求等文件的制定和出台;明确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各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专业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的意见,统一划定相关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将所有规划落实在同一张图上。

强化责任落实。虽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一文明确提出了“同责”和“追责”的情形,但是仍有相当多的地方党政领导尚未深刻认识到建设生态文明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性。因此,要切实强化贯彻落实,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理念不仅仅落实在规划和图表上,更要通过具有典型影响效应的案例,保障文件的细化和落实。要通过严格实施、严肃问责,树立生态保护红线的权威性和导向性,使地方党政领导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理念,切实转变政绩观。相关红线划定后,涉及部门需细化管控责任落实,不仅仅依靠文件推动、通过汇报推进,而是要切实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文件细化措施,明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不同层次的责任和要求,推动各部门及地方政府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划和要求,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有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建议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时,对各部门划定的各类管控区域做有效判别和调整。规避划定初期各种盲目性、仓促性和行政性结果。之后,在认真征求地方政府的意见基础上,依据生态环境科研机构的专业化、合理化和实用性观点,参照国家相关文件管理要求以及主管部门意见,均衡多方意见。在初步划定相关红线区域范围后,要广泛征求广大群众、环保NGO和有关群体的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严肃、严谨地确定相关红线保护区域。

推进信息化管控。建议根据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保持自然本底、保障生态系统完整和稳定性等要求,对照各部门监管职能,将所有生态保护红线区划统一在一张图、一个规划和一个系统平台中,保障全国一盘棋,强化推进各部门信息化监管和协同性管理,减少各自为政情况的发生。要通过公众平台发布,利用地图导航平台、网络电子地图等互联网加信息化手段,推动公众、企业以及环保NGO组织参与监管。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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