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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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大限度用法律保护野生动物

 

吴平

《野生动物保护法》本次修订备受瞩目与期待,总体而言,值得肯定。

在立法程序上,此次修订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在内容上,新法从原来的42条增加到现在的58条,增加了一系列新的内容,使得一直被诟病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滞后、缺乏对栖息地的保护、商业化繁育限制过少等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

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体现了对自然规律的尊重

变旧“三有”为新“三有”,定期更新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新法将“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变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删去经济价值,突出强调生态价值,将“新三有”的涵盖范围扩大到所有野生动物,淡化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色彩,更多考虑到野生动物本身在自然界中的重要作用。

另外,新法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每5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这有助于对野生动物施以迅速、有效的保护。

明确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及其迁徙洄游通道。新法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并提出政府部门规划的编制及相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必须充分考虑野生动物栖息地及其迁徙洄游的需要。此外,在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对于非处于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内的迁徙洄游通道,新法也规定禁止猎捕及严禁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作为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特定区域,对栖息地及相关迁徙洄游通道进行全面保护,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体现了对自然规律的尊重,符合生态平衡的要求。

规范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引入、放归及利用

加强对人工繁育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人工繁育实行许可制度,取消对所有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一律予以鼓励的表述。此外,对于人工繁育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都较以往更为具体、严格及全面。

规制野生动物的具体利用途径。对于野生动物的食用是造成违法猎杀、买卖非常重要的原因。本次修订虽未直接禁止野生动物食用或用于装饰等,而是要求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并且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但相比较于之前旧法并未提及,此点已是一大进步。

限制引进外来物种,禁止随意放归。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和任意放归所引发的生态失衡问题时有发生,为此,新法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引进境外野生动物物种需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要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违法引进的,要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为防止随意放归外来野生动物物种进入野外环境,新法也做了一系列规定,这都有助于遏制随意放生现象的发生。

增加破坏野生动物保护行为的规制内容,加大惩处力度

增加禁止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广告与网络贩售。随着科技的发展,猎捕野生动物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顺应这种变化,新法明确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对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非人为直接操作的猎捕工具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予以禁止,对非法猎捕加大处罚力度。此外,新法还禁止利用广告、网络平台等方式或方法为违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制品、猎捕工具提供便利,适应了网络时代的实际情况。

细化法律责任,明确罚款额度。法律责任不仅在数量上由原来的10条变为16条,在内容上也予以细化。一方面,增加了一些违法行为所需负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原有的法律责任在内容上得到细化,以罚款为例,不再是旧法“处以罚款”的模糊处理,而是规定了明确的罚款数额或者倍数,缩小自由裁量的幅度,加强执法的精确性。

明晰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的政府责任

明确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财政的支持一直未能得到明确,中央与地方权责不清在此点上尤为突出。因此,新法在第5条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而对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问题,新法则在第19条规定,当地政府给予补偿或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制度,中央对其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则另行制定。

改革行政审批,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旧法中,驯养繁殖(人工繁育)和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等都属于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审批范畴,现在这几项行政审批都下放至省一级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中央与地方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之前的事权进行了非常科学的区分。除另有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将把精力主要集中在制定规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要栖息地名录,加强监督监管等方面。

为民主修法设立典范,强调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此次修改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特征。全国人大环资委多次邀请政府官员、专家学者、NGO、产业界代表、法官、律师等多方利益主体,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充分听取和积极吸纳各方意见,确保新法在立足现实的前提下,可以最大限度地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法律武器。

公众、社会组织等对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支持及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新法第5条及第8条,不仅鼓励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或者组建基金来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还从宣传教育切入,鼓励开展相关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活动,培养学生的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对违法活动的监督。

遗憾及展望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不仅要符合国际社会的潮流,也需立足于中国现实,解决现有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总体而言,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应当予以肯定,但也存在一些遗憾有待完善,诸如本法对野生动物的概念未包括至所有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商业化繁育并未完全禁止、野生动物利用的公序良俗的标准不明确、动物福利也未作为一项原则入法等,这需要在以后的修订中予以弥补。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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