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绿色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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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陕西修订建筑节能条例
细化绿色建筑管理要求
 

◆马勇 肖颖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近日提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其中新增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内容。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于2007年颁布实施,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国家对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具体的要求,特别是提出要加快发展绿色建筑。此次修订内容重点体现《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制度安排,并结合陕西省实际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范围为4类,即城镇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修订草案》增加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规定,明确了标准执行范围和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等各方主体的责任,细化了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筑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屋顶和墙面实施立体绿化等绿色建筑技术的推广要求,明确城镇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同时,《修订草案》细化了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增加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强化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土地供应等环节的节能审查要求。明确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和各方责任,加强监管部门对各方主体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修订草案》将建筑节能从建设过程向管理过程扩展,明确加强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限额、省市建立建筑用能监测平台、大型公共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实施能效标识等要求。

《修订草案》还增加和细化了财政引导扶持、税收优惠等内容,鼓励绿色建筑、绿色低碳小城镇、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引导企业建设更高等级节能建筑、进行既有建筑改造升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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