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地方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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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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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压实责任,规定时限
内蒙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落地生根

朝霞映照下的美丽草原 杨文志/摄
风景秀丽的达理诺尔湖 李晓辉/摄
景色优美的乌拉特草原 黄洪峰/摄
锡林郭勒大草原 黄洪峰/摄
 

◆杨爱群 李俊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是地方首次以党委政府名义印发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文件。文件出台后反响很大,内蒙古各盟市、各部门普遍认为,环境保护工作有了抓手、有了依靠。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中有9个盟市陆续制定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套文件,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向盟市、旗县基层延伸,进一步推动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新格局。

□呼和浩特市: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以下各盟市的均简称《工作职责》),全面明确了各级单位、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在各级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方面,呼和浩特明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按照《工作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总负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工作职责》明确了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3个党委职能部门和37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包头市: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按照“依法定责、依法问责、权责相当”的原则,包头市出台的《工作职责》,在强化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的责任,明确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全面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工作职责》中明确,包头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中:市政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定期对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并明确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建立日常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健全政绩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定期召开全市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会和市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和评议市直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重大的环境保护问题,通报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建立日常信息互通机制。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建立健全政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对各部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按照《工作职责》,包头市列出3个党委职能部门、39个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驻包单位及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兴安盟市:

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进一步加强兴安盟市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确保全盟环境安全”,兴安盟市出台的《工作职责》中明确,这是兴安盟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

兴安盟市《工作职责》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首次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党政部门和审判、检察机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列出了责任清单,为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提供了明确遵循,也为环境保护失职追责提供了基本依据。

《工作职责》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详细列出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3个党委职能部门。其中:组织部门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考核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情况;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各项配套制度;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在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中,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等15条具体工作职责;发展和改革部门7条工作职责;公安部门5条工作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和科技行政部门各两条。同时,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农牧业、林业、商务部门等36个政府职能部门列入名单,并且对每一个部门工作职责都进行了详细明确。

□呼伦贝尔市:

环保职责明确到嘎查

呼伦贝尔市出台的《工作职责》中,不仅明确各级党委、政府、苏木、乡镇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而且进一步将职责细分到嘎查、居(村)委会。

呼伦贝尔市在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中明确,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隐患监察,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违法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居民开展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配合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嘎查村(居委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嘎查、居(村)委会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为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确定专兼职人员为环保信息员,对辖区内污染源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配合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做好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出现新的污染源,及时报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政府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此外,《工作职责》也对党委3个职能部门和36个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审判与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了细致明确。

□赤峰市: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三高”退出

赤峰市出台的《工作职责》中,明确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并对组织部门和宣传部门两个党委职能部门和20个政府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突出加快产业引导转型,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按照《工作职责》明确,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工业废水、洗煤废水和选矿废水循环利用;将重大的环境治理工程建设有限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脱硫脱硝电价,负责火电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方案制定并督促落实;发展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和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积极推进生产新型环保材料和建筑材料行业的发展;制定和实施油品升级改造计划,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等。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产品、工艺计划;监督工业企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新能源、节水、节能和节材技术设备及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城市内和城市周边工业企业迁入相应工业园区;牵头排查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置等。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要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采砂企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监督企业对因矿产开发造成的土地损毁、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制定财政、土地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等。

□鄂尔多斯市:

促进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有效衔接

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鄂尔多斯市出台的《工作职责》,在明确各级单位、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3个党委职能部门和39个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全面细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注重促进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相衔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合法环境权益。

按照《工作职责》,审判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案件,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境保护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强化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保意识;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协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妥善处理权利冲突和责任竞合问题。适时采取调取证据、行使释明权、委托鉴定等手段,提高维护环境权益的有效性;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积极争取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落实到位。

创新执行方式,采取限期履行、代履行等方式实现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加强协调配合与信息沟通,对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难度大的公益诉讼、群体性纠纷、新类型案件,在证据采集与固定、案件协调与和解、判决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依法对环境领域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加大对涉嫌犯罪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打击力度,促进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严肃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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