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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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考核押金制好在哪儿?
加大力度打击环境犯罪
打造海绵城市彰显生态功能
慎建玻璃景观珍惜绿色生态
断面达标整治应有协同意识
要依法合理进行问责
“我为改善环境质量献一策” 征文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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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大力度打击环境犯罪

 

◆胡丹

改善环境质量,离不开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作为保障,更离不开刑事制裁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严厉震慑。近年来,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积极建立联动机制,移送、查办了一大批案件,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树立刑事优先理念,坚决反对“以罚代刑”。刑事优先理念是指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又触犯了刑法,构成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时,原则上应先由司法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这一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更应突出强调刑先于罚,对环境犯罪行为严打击、零容忍。在实践中,环保部门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视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结果而决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是加快完善衔接机制,着力改变“有案难移”。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应加强协调联动,通过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加强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必要时环保部门可以邀请公安、检察院提前介入,参加案件调查、讨论,弥补在调查取证、控制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不足。此外,城管、市政、水务等相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移送,协助调查取证,形成行政执法合力。

三是切实提升执法能力,确保实现“遇案能移”。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及对证据的收集采信是查办环境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要采取专业培训、法院旁听等多种形式,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两高”司法解释,使其了解和掌握环境刑事犯罪的特性、环境违法行为入刑标准、行刑衔接的基本要求,着力解决证据提取和固定不及时、证据收集与采信不专业、涉案物品处理不规范等问题,切实提高环保执法队伍行刑衔接的水平,提高案件移送的质量。

四是强化落实监督问责,有效遏制“有案不移”。积极构建以纪检监察为主、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紧密结合的监督体系,以刑事、行政、党纪追责等多种形式,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工作,应开展全程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同时,应把环保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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