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由于近年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为加强环境执法的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陕西省近日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关键证据——环境监测数据报告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检查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文件流转时间,陕西省规定,各市(区)、县环保部门因环境刑事案件办理需求,向省厅申请认可的环境监测报告,需由所在市(区)或县环保局对监测报告进行初审后再提出申请,附监测报告以及相关佐证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直接呈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涉及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的报告呈省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依据环境监测报告的规范要求,需在两日内(遇节假日不顺延)对监测报告格式、采样方式、测试标准、评价方法等进行技术审核,并将技术审核意见以及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厅监测处(辐射处)。
省厅监测处(辐射处)参照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技术审核意见,同时对出具监测报告的监测站资质和采样、分析人员上岗资质进行审核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监测报告在两日内(遇节假日不顺延)做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回复申请单位。
此外,陕西省还明确要求,申请监测报告认定时,必须提供规范完整的环境监测报告、监测业务受理审核过程原始记录复印件、相关采样人员和分析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等7项材料,以保证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重要证据的监测报告真实、准确、有效。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