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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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疆木垒立法保护水资源
对天山一线坡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本报讯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对沿天山一线坡度25度以上的山区耕地,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据介绍,《条例》共27条,对木垒县境内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做出了详细的保护规定。《条例》规定,更新机井与旧井的距离不得超过50米,凿井前应当提前填埋旧井;禁止在县域所有河道内打井、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应当修建使用水循环利用系统,修建污水净化设施,形成中水,用于生态建设。

同时,《条例》明确,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将禁止修建旅游度假设施、排放“三废”、采矿挖砂等7类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将禁止露营、野炊、宰杀牲畜、洗涤等污染水质的5类行为。《条例》还就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具体处罚措施。例如对于倾倒垃圾、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木垒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武彦琳介绍,木垒县地处东天山北坡,辖区内年降水量290毫米,人均拥有水量低于全国和全疆平均水平,干旱缺水成为制约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2011年开始,木垒县根据调研结果确立通过立法保护水资源,并于今年5月由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批准。作为全疆第一个县级水资源保护条例,这一《条例》于8月1日正式施行。

于涛 杨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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