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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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法院增加环资案件判后修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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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宿城法院增加环资案件判后修复方式
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形式,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
 

◆本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叶春花 丁立 吴淼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联合沭阳县检察院、司法局和县农业委员会,组织10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前往沭阳县北丁集乡淮树河植树造林,并对矫正人员的社区服刑情况进行了回访。

据介绍,参加此次公益劳动的矫正人员均系因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被法院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并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均主动向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缴纳了生态修复资金。而此次植树造林活动的目的,就是为进一步宣传修复为主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扩大和强化“谁污染谁修复,谁破坏谁担责”等理念的影响。

司法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

记者了解到,自从环境资源案件实施集中管辖以来,宿迁全市的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集中由宿城区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管辖。“环资案件与传统案件的差异就在于其同时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注重对被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宿城区人民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宿城区人民法院为落实生态修复资金专款专用,积极探索建立修复性司法新渠道,将生态公益补偿与被告人矫正帮教有机结合,联合环保、林业、公安、检察等部门,组织矫正对象有序接受社区矫正。同时,组织他们参与绿色公益劳动,培养绿地养护技能,并把参加公益劳动情况纳入对矫正对象的年终考核内容,从而达到良好的执行效果,促进生态修复及环境保护。

运用各种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近年来,宿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了一批污染环境案,多涉及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为避免产生更大的环境风险和社会危害,法院将查处的医疗废物送到指定机构进行处置。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拒绝缴纳数万元的处置费,因此,在此类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于能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运输费的涉案人,在量刑上予以从宽处罚。

针对非法狩猎案件,法院鼓励行为人放生野生动物。被当场抓获的行为人,如能配合公安机关放生野生动物且无反抗行为的,结合其认罪、悔罪及是否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已死亡的野生动物,客观上丧失放生条件,法院鼓励行为人向林业部门缴纳野生动物救助资金,为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提供条件。同时,法院还为涉案人参加公益劳动创造条件,如为建造野生动物保护站提供一定的劳动等。

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被告人可通过缴纳生态修复资金,或购买鱼苗等水产品投放湖区的方式,对生态环境予以修复。在“洪泽湖非法捕捞田螺”一案中,行为人利用机动船拖网的方式,捕捞螺蛳近一吨。即使所捕捞螺蛳在案发后被有效放生,但其捕捞方式已严重破坏了底栖生态系统,且难以修复,法院就鼓励行为人投放其他水产品,进行间接修复。

处理盗伐林木案件时,法院主要考虑林木在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方面的生态功能,及时判罚补种复绿。

如周某某作为泗洪县徐洪河管理所的护堤员,私自将集体所有的、价值9100余元的40棵杨木,卖给他人,砍伐获得赃款4600余元。法院审理后,要求被告人除赔偿集体经济损失外,还向主管单位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在徐洪河河边种植树木,并在缓刑考验期内承担一定的养护责任。

目前,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狩猎、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及盗伐林木四大领域。

2015年,宿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171起,而运用了恢复性司法的案件共148起,涉及245人。其中,有37人缴纳了生态修复资金,共计22.9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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