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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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改善环境质量献一策” 征文启事
积极探索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路径
环境宣教要利用好新媒体
开展 “双随机”执法要解决三大难题
专家引路推进科学治污
应建立全国土壤质量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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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积极探索环境群体性事件治理路径

 

鲁长安

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多发,一些重大项目都经历了“政府拍板——民众抗议——项目搁浅”的反应过程。这不仅消耗了大量社会资源,还付出了高昂的政治成本,包括社会资本的消耗、干群关系的疏离、政府公信力的削弱等,并且威胁到我国的生态安全。

为了摆脱这种困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路径着手,加强生态治理,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加强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公民自治良性互动

生态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行为。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由传统社会管理转变为当代社会治理。

一要充分发挥政府治理的主导作用。政府要力求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推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加强《环境保护法》的落实工作,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环境标准建设。各级政府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革新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完善政府生态责任问责制等,切实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二要增强社会自我调节功能。在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的同时,着力加强对群众的环境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培育公众理性参与公共决策的氛围。针对群众关心的各种环境污染问题,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开展广泛的环保科普知识宣传,及时给群众以正确的解答和引导,大力倡导节能环保、珍爱自然、生态消费的社会风尚。依托各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平等对话、相互协商、彼此谈判、规劝疏导,化解各种环境权益冲突。推进社会规范建设,通过自律、他律、互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符合社会共同行为准则,从而有效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要深化居民自治。深入开展基层居民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民主决策实践、民主自治实践和民主监督实践,依法保证居民对基层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居民在基层生态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努力营造政府行为主导下的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博弈和生产、生活、生态的共赢格局,防范环境群体性事件,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

社会组织是生态治理的重要主体。我国应加大鼓励、扶持、发展和完善民间环保组织的力度,扩大群众性环保组织活动的空间,使其在倡导节能减排、发动公众生态维护参与、表达公众环保诉求、沟通民众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环保交流方面起到重要的纽带作用。近年来的环境公众动员引人瞩目的变化在于:推动了可持续的自发组织和民间结社。然而,国内环保组织在日益活跃的环境公众动员中的缺位与失声同样值得注意。

因此,我们要从源头上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建立完善生态风险评价机制,高度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相对优势,积极鼓励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态环保行动,确立社会组织在环境监督中的地位。这对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政府应尽快改革和完善民间环保组织制度,积极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实施部分环境公共服务职能。环保类公益组织是环境教育和社会动员方面的正能量,能够增强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

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确立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明确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生态治理基本思路。生态治理要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治本之策,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

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以下应对机制:一是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依法按照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避免社会冲突。二是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防范和降低环境群体性事件。三是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多种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作用,及时有效地把环保矛盾化解在基层。四是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对于环境群体性事件,各地政府应该有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包括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级别划分、预防预警、应急组织、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与后期处理等。五是健全群众生态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和诉求,使环评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合理化,在制度上增强民众参与的广泛性和合法性。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或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环保决策事项,都要充分听取、吸纳民意,做好解释宣传工作,使环境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作者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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