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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生态补偿机制效果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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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北生态补偿机制效果初显

 

上半年PM10浓度均值为94微克/立方米,较去年同期下降17.5%

本报讯 自2015年12月《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机制效果显现。

湖北省环保厅公布的数据显示,上半年,全省PM10浓度均值为94微克/立方米,较去年同期下降17.5%;纳入国家考核范围的12个城市PM10浓度均值为98微克/立方米,较去年同期下降16.9%。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标率平均为69.6%,较去年同期提高12%。

上半年,湖北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有序开展,湖北省环保厅组织完成了2016年第一、二季度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通报和资金核算工作,并及时将资金核算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前两个季度,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经核算,全省第一季度共需奖励8610万元,第二季度共需奖励16976万元,两个季度合计奖励近2.6亿元。因季度环境空气质量PM10现状与其季度考核目标差距较大等原因,武汉、鄂州、荆门、荆州、咸宁、神农架等6市需在第一季度合计扣缴生态补偿资金4470万元,咸宁市和神农架林区需在第二季度合计扣缴生态补偿资金570万元。 方芳 喻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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