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典才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政府对8个环保履责不力的乡镇政府领导进行问责,其中3名分管副镇长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这一问责在当地受到较大关注,一些人认为乡镇领导被环保问责,处分太重、不公平。
笔者认为,乡镇领导因环保被问责、被处分并不冤枉。这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贯彻执行,是推动乡镇属地政府履行环保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对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要求的具体落实。
乡镇政府领导为何会被环保问责?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一些乡镇领导对环境责任认识不到位。《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但一些乡镇政府领导对环境责任在思想上重视不够,习惯性认为环境问题是地方环保局的事,与乡镇关系不大。二是一些乡镇政府对应承担的职责任务的认识不明确。乡镇政府主观上可能认识到环保责任,但是不知道具体应该开展哪些工作,从哪些方面切入。从客观上看,确实有很多地方乡镇环保机构不完善,乡镇政府履责可能有心无力。
如何推动乡镇政府履行环保责任?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克服错误的思想认识。各地乡镇领导要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牢牢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要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是乡镇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事关乡镇百姓生活质量的重要民生问题。要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议事日程,切实重视这项工作。
二是准确把握乡镇政府环保职责。乡镇政府领导要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明确乡镇政府的环保责任。要深入学习“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了解乡镇政府领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应承担的责任。要学习县(区)环保局的职责分工方案,明确乡镇部门应承担的具体工作。
三是积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乡镇政府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社会经济实际,选择建立合适的专兼职环保机构,同时根据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要求,构建网格体系,组建一支能够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环保队伍。乡镇应构建环保工作机制,履行相关职责。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加强环境排查,加强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等。按照职责规定对辖区的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同时,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络,争取上级环保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共同维护好辖区的环境安全,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