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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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对等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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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10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权责对等是前提

 

正确实施环保问责,应在坚持职权法定和权责对等这两个原则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到什么程度,就追究到什么程度。

◆贺震

权责对等原则,又称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权责对等是权力配置的一条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正确实施环保问责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笔者认为,权责对等原则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理者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应该对等;二是向管理者授权是为其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条件。总之,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没有授予其足够的权力,就不应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公正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体现。

但在现实的环保问责中,权力有限的环保部门却似乎成了“无限责任公司”。比如,只要发生了环境问题,不管环保部门是否有责任、责任有多大,追责时总少不了环保人,处理最重的也往往是环保人。再比如,问责时只责“下”、不责“上”,让环保部门负责人承担本该由书记、市长(县长)或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承担的责任。甚至问责时不分具体情由,撇开责权看职务,由上到下层层加码、出现“上”轻“下”重现象。市长(县长)或分管市长(县长)被警告,环保局长就被记过,副局长记大过,环境监察支队(大队)长被撤职,办事员以失职渎职罪起诉。所有这些,都严重违背了权责对等原则。

正确实施环保问责,应在坚持职权法定和权责对等这两个原则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到什么程度,就追究到什么程度。既不能让环保人承担其他部门的责任,也不能让环保部门承担本该由书记、市长(县长)或党委、政府相关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当然,如果环保部门、环保人未尽到法定职责、失职渎职,环保人也必须担责。在笔者看来,当下环保人对一些地方环保问责的质疑,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对环保问责的合法、合理与公平、公正的正当诉求。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三国演义》有两个故事对问责具有深刻的现实启示。一个故事是,诸葛亮率军进攻祁山,街亭失败后,一方面挥泪斩马谡,一方面自贬三级降为右将军。另一个故事是,曹操率军与袁绍相持时,因连日大雨,粮道难行,粮草紧张,引起军心浮动。曹操叫来正在忙于筹划的粮草官,不由分说,砍掉脑袋挂在旗杆上示众,并宣布说,粮草官贪污军粮已被处罚,后续粮草马上运到,请大家安心。粮草官不仅被砍了脑袋,还背了罪名。

笔者认为,党委、政府进行环保问责,应学诸葛亮,而不是效法曹操。出了环境问题,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首先应检视自己的工作有没有做好。如果自己的工作没做好,就应当有失街亭时诸葛亮的担当胸怀和自贬三级的勇气。这是作为领导者的本分和应有的觉悟与境界。

当今的环境问题,说到底是发展的问题、是社会管理(治理)的问题,是全社会的大问题,最需要落实的首先是党委负责人和政府首长的责任,所谓“老大难,老大难,老大一抓就不难”。环保部门虽然是政府抓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但基于现实考量,抓环保也必须要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以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责任。

尽管《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是作为统管部门的环保部门与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发改、经信(工信)、农业、住建(市容、城管)、水利(水务)、国土、林业、公安、交通、商务等分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地位是平等的。环保部门对其不享有领导、监督的职权,相关部门不负有被环保部门领导和监督的义务,环保部门想“统一监管”也是有心无力。没有法律赋予的实质授权,众多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能够接受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吗?

总之,权责对等是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也是正确实施环保问责的重要原则。舍此,环保问责将难以达到问责的本来目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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