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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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网络非法贩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案在徐州宣判
十五人获刑,最高被判逾十一年徒刑

图为本案庭审现场。
 

本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周琪 郭娜 曹晓昱

10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迄今为止查获的全国最大系列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25名。首批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张某等15名被告人,利用腾讯QQ、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客运车辆等方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游隼、猕猴、网纹蟒等26只(条),涉及江苏、甘肃、广东、河南、陕西、安徽、湖南、四川、云南、江西等全国10个省23个地市。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等15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分别处以4万元~3000元不等的罚金。

女大学生贩卖野生动物,涉案者之前喜欢野生动物

说到金雕,或许大多数人感到陌生,不知道它与大熊猫一样,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游隼、猕猴、网纹蟒等野生动物,大多数人可能不仅没有见过,甚至叫不上名字。然而,有一些野生动物爱好者,先是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在家中饲养,满足个人喜好,继而发展为通过网络出售、经快递或长途汽车运输的野生动物交易者,从中违法获取利益。

这些犯罪嫌疑人大多为80后、90后的年轻人,他们中有医生、厨师、在校大学生、个体经营户等。

记者了解到,今年读大二的王某犯罪时仅17岁,是这批被告人中年龄最小的一个。本案中另一名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85年,是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名公交司机,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2014年3月刚刚刑满释放。

这些人以前都是野生动物爱好者。

法庭上的王某一脸稚嫩,“我是通过网络与张某、李某认识的,贩卖金雕、猕猴都是通过长途汽车运输的。我是在学校里被警察直接带走的。其实,我也知道这些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之所以贩卖,是因为没有意识到会有这么严重。”

据介绍,王某家住西安,是个白净漂亮的姑娘。王某13岁时,父亲带她去开设私人爬行动物博物馆的朋友家做客,王某就此喜欢上了野生动物。后来她发现收购、出售、帮别人代购和转运野生动物能得到不少差价,就加入到违法犯罪的行列之中。王某先后帮助他人或应他人要求收购并转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1只和猕猴1只。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案查中队队长钮家松介绍说,在最初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讯问时,发现他的手机中存有30多个涉及野生动物交流、交易的微信群和QQ群,每个群里的人数少则100人、多则500人,群成员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其中一个与之进行交易的群里,成员为境外人员。

网络上进行疯狂交易,警方顺藤摸瓜查获25人

1981年出生的张某是江苏省苏州市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最初由于个人爱好,通过“苏州鹰隼交流群”、“西北鹰猎群”、“西安鹰猎群”等平台购买并在家中饲养了金雕,后发展为通过腾讯QQ、微信网络交流平台相互结识,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支付方式,采取长途客运车辆运输等手段,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

2015年11月,张某通过网上购买了一只金雕,货运途中经过徐州市铜山区某卡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分局以此为线索,陆续查获涉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共25人。被查获的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依法登记后,交由动物保护组织管理。

原来,2015年5月,尤爱金雕的张某关注了一个名为“周口猎鹰交流群”的网上组织,他通过群友收购,以支付宝付款、交物流或大巴车托运等方式,先后非法收购、出售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1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网纹蟒1条。

李某是张某在群中的好友之一。

2015年10月,张某在网上以350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了1只金雕,李某收到张某支付的2000元后,将从他人处购买的1只金雕,通过长途客车从甘肃省兰州市运输至陕西省西安市。因张某与王某是微信群友,便让王某帮其接收这只金雕。随后,王某邀请同住西安的另一位朋友,和她一同到西安市三府弯汽车站接收这只金雕。

王某的这位朋友告诉张某,接收到的是一只洁白雕,张某表示不想买了。王某便分别给了李某1500元、张某2000元,将这只金雕买下来,然后委托这位朋友将这只金雕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四川省大竹县的孔某(另案处理)。

后来张某再次购买金雕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庭特邀专家谈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性

在举证、质证环节,法庭特别邀请了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侯森林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本案涉及的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猎隼、游隼、雀鹰、松雀鹰、草原雕、猕猴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网纹蟒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侯森林在法庭上表示,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最活跃、最引人注目的部分。人类社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都离不开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资源和生物的多样性,才可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是对人类自身利益的保护。

野生动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科研价值、观赏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具有生态价值。在食物链中,动物的“吃”与“被吃”、数量的减少,都会造成上一级动物或下一级动物数量的减少,甚至死亡、灭绝,进而打破生态平衡,严重时还会造成生态失衡并难以恢复,从而造成整个物种或环境被破坏。生态价值还具有长期性和隐性的价值,往往这一代造成的损害要至下一代才能体现。

有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购买了野生动物后,并没有将其杀害,而是将其作为宠物进行饲养的问题,侯森林表示,相关资料和数据显示,过度狩猎、栖息地丧失、国际贸易与黑市交易,导致野生动物的灭绝速率呈上升趋势。

“各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进行了完善,尽管如此,野生动物走私等非法贸易依然猖獗,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毒品、军火的非法贸易,加之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管理中的漏洞、食用野生动物现象严重、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严重及野生动物在贩卖、运输、管理中死亡等因素,也加速了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侯森林说。

主审法官详解判刑依据,知法犯法者被判重刑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金雕5只、网纹蟒1条,并将其中两只金雕、1只大鵟非法运输、出售;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金雕5只;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金雕3只、非法收购、出售猎隼1只、猕猴1只;被告人韩某非法收购金雕1只、非法运输金雕1只;被告人黄某非法收购网纹蟒1条、雀鹰两只、松雀鹰1只、游隼1只,并将网纹蟒非法出售;被告人高某非法猎捕猎隼1只、非法收购猎隼1只;被告人王某非法运输、出售金雕1只;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金雕1只;被告人田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猎隼1只;被告人王某义非法运输、出售猎隼1只;被告人邓某非法收购大鵟1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韩某、黄某、王某、高某、刘某、王某某、赖某、邓某、田某、王某义、许某、储某违反国家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分别予以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中张某、李某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王某、韩某达到情节严重。

最终,法院当庭对1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第一被告人张某、第二被告人李某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4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35000元;被告人王某、韩某冬情节严重,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两万元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5万元;黄某林、王某、高某涛、刘某员分别被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年,判罚1万元~6000元不等罚金;被告人王某、赖某文、邓某、田某、王某义、许某严、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分别被判处5000元~3000元不等的罚金。15名被告人共计被判罚金16.4万元。

据本案审判长、主审法官岳彩领介绍,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相关的刑法、民法、行政法构成的多层次成系列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也有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我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处罚十分严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且,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

“如本案中的第一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金雕5只、网纹蟒一条,并将其中两只金雕、一只大鵟非法运输、出售。”岳彩领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两只金雕即为“情节严重”、4只金雕为“情节特别严重”,因而被告人张某仅涉及非法收购金雕的犯罪事实已足以处十年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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