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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8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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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2016年1~8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典型案例

 

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介绍

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工作人员调阅监控数据发现,自4月份以来,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总排口的氨氮监测数据经常出现以下情形:数据在经过突变后,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波动很小;过一段时间,数据再经过突变后,又重复上述情况。针对该点位自动监测数据呈现出的这种周期性规律,经分析认为现场仪器被动手脚的可能性较大。

5月4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福州市环保局、福清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福建馥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突击检查,发现监控总排口的COD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已被人为断开,连接总排口的一端被人为封口,致使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抽取总排口废水;连接监测分析仪的一端插入一瓶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从中取样监测;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设置低于正常值。检查同时发现该公司用消防管道连接一根软管,将消防水排入处理设施气浮池稀释污水。

福州市环保局对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立案处罚,已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为企业存在“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设施采样口装置进行变动操作 ”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并同步将其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目前公安机关已受案办理。

■案件分析

办案人员经分析,认为企业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第十七条、十八第、十九条和二十条,分别是针对“不按要求备案登记”、“不配合检查”、“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和“弄虚作假”4种类型。本案中,企业除变更为矿泉水瓶中进样外,还人为对采样管路进行封口,可以推断其并非短期行为,具有长期实施的主观动机,不是仅“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而是“弄虚作假”。因此,套用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和“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等情形。企业将COD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路断开并封口,符合破坏监控设施采样管线情形;监测分析仪从装有水样的矿泉水瓶中取样,符合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干扰情形;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设置低于正常值,属于擅自修改仪器参数,符合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修改情形。企业同时伴有超标排污行为。因此,企业行为符合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根据福建省公、检、法、环保《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规定:“在污水处理中间、末端工序或生产工艺废水产生环节大量加入清水…排入外环境,若非工艺需要或无合理解释,可做如下认定:有污染防治设施的,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无污染防治设施的,为通过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本案中将消防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气浮池稀释污水的行为,可认定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案件启示

1.监控平台调阅人员长期调阅数据,对企业正常排污数据积累了一定经验,通过数据统计,观察曲线等多种方式,对较长时段数据进行仔细分析,是可以发现数据异动的蛛丝马迹。在此基础上,现场查处企业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就更有针对性,提高了工作效率。

2.本案企业采取多种手段改变自动监控设施属性,达到数据造假的目的。除直接从矿泉水瓶中进样外,还人为对采样管路进行封口、不正常设置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因企业不从总排口进样监测,其不正常设置样品消解加热温度和加热时间基本不影响监测数据是否达标,但不排除企业之前曾使用过这种手段造假,由于排放仍不达标,故干脆断开采样管路,直接从矿泉水瓶中取固定的样,以确保监测数据“稳定达标”。

3.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并不免除对企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针对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目前,并没用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故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莱芜市莱城区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1日早6∶00,华泰矿业发现“-180东大巷”内有异味气体涌出,现场发现有不明液体和泡沫流出,流出的液体呈深黑色,腐蚀性强、有强烈刺激气味。废液溢存于长470米,宽两米的巷道里,深约30厘米,总量约400立方米。经监测,废液pH值为0.64,废液中含有57种有机物,其它污染物32种,铜、铁、锰、锌、硫酸盐严重超标,废气中含有苯、乙醚、丙酮等易燃易爆成分。经认定,酸性废液事故系不法人员倾倒所致,造成华泰矿业停工停产,影响巨大。事故发生后,莱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政府领导、省环保厅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各级各部门积极响应、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事故处置,并于4月11日处置完毕,井下恢复正常,华泰矿业恢复正常生产。目前,案件已经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截至5月16日,该案件已成功侦破,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均已刑事拘留),另有1人已上网追逃。

■处理处置过程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莱芜市政府迅速抽调市应急办、市环保局、莱城区、高庄街道办等骨干力量成立4·1事故处置指挥部,组织环保、公安、安监、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先后设置环保指导分析组、专家组、资料组、井下处置组、井上处置组、地上排查组、案件侦破组和综合督查组等多个工作小组,分工负责事故处置的各环节。同时,采取“半天一调度、一事一督办”的工作机制,由各小组组长向指挥部汇报各小组半天的进展情况,对指挥部研究决定的事项当场下达督办单,并在下一次调度会上汇报督办单办理情况。

二是制定处置方案。先后4次组织化工、环保、安全等各领域、各层次专家对事故进行研究论证,最终确定了井下中和、运前调和、喷渣高温燃烧的处置方案。井上井下协同进行,在井下设置封闭墙,挖设两座900立方米应急处置池,并安排专人负责临时应急处置池的周边警戒和处置过程的安全防护,做好样品采集和观察工作;在井上,积极与泰钢、九羊等企业联系,调集危化品运输车辆不间断将废液运往泰山钢铁集团公司、九羊公司进行高炉焚烧。在运送过程中,严格执行“五联单”制度,确保运输到位、责任到人。

三是加强监测监控。对巷道内酸性废水每4小时监测1次,临时应急处置池废水每半小时监测1次,周边6个地下饮用水井实时监测,井下废气每1天监测1次。先后出具检测报告35份,报出数据3000余个,并将监测结果第一时间上报应急指挥部,为领导决策和制定方案提供了科学依据。

四是全方位源头摸排。从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和高庄街道办事处、部分村庄以及华泰矿业抽调120余人,对事故周边开展了地毯式排查。莱芜市环保局下发紧急通知,部署各区对全市所有涉酸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置、贮存和利用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共检查化工企业100余家,排查枯井20余个,走访群众500余人,发放有奖举报卡1.5万张,凡提供线索经查实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时,在省环保厅的具体指导下,莱芜市环保局将案件资料移送给莱芜市公安局并完成立案。

经过十几个昼夜连续奋战,共处置含酸废水2352.02吨,井下巷道废液pH值升至7以上,各项指标已经稳定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所规定的标准。拆除巷道封闭墙,正常通风,并对巷道进行冲洗,监测数据正常,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解除,事故得到了有效处置。

■案件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应急体制机制。既要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也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预案。理顺各部门职责,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突发应急事故中的责任,明确到各部门、各负责人,将责任压实压牢,避免出现关系不清、职责不明、推诿扯皮的现象。加大考核力度,增加应急处置工作在年度考核中的权重,用考核手段倒逼责任落实,使各级各部门加大对应急工作的重视。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一是完善应急专家库。进一步充实应急专家队伍,特别是邀请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各大企业的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加入应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应急的层次和水平。二是加强应急标准化建设。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物资储备及调控,以重点大型企业为依托,建设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为处置突发应急事件提供切实保障。三是加强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建立定期培训机制,对各重点企业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尾矿库、放射源产生企业生产管理和应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业务水平。四是尽快建设专业化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一方面处置各单位日常产生的危险废物,为企业节省处理成本;另一方面当发生应急事故时,又能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救援,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方共赢。

(三)建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处置联动机制。加大涉嫌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从严从重处罚,增强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环保部门要做好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产生企业的监管,依法管理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的生产、储存、转移、处置等过程,做好证据的收集与保留;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察力度,对达到犯罪标准的坚决立案,严肃查处;法院、检察院要做好跟踪指导和督办,不断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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