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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8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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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8月《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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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介绍

2016年5月5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长乐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长乐市富平印染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污染源监控系统采样管路已多处堵塞,COD监测仪器无法取到水样,而是反复从测量储样瓶中取水样。经调阅设备历史数据,发现近期监测值波动很小,如5月4日,COD自动监测数据稳定在107mg/L~126mg/L之间,5月2日稳定在113mg/L~126mg/L之间。查看COD自动监测仪的设置参数发现,仪器设置量程0mg/L~200mg/L,而该公司目前执行的废水COD排放标准为200 mg/L。执法人员在总排口同时采集了两瓶水样,分别进行现场在线仪器分析和实验室分析,测值分别为136mg/L和225mg/L,两者监测结果相差较大,涉嫌伪造监测数据。

长乐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

■案例分析

违法行为的认定如下:

(一)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本案中,采样管路已多处堵塞,无法抽取实际水样进储样瓶,但企业没有及时修复并向环保部门报告,而是放任故障存在,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情形。

(二)伪造监测数据。

1.采样管路已堵塞无法抽取水样进储样瓶,但分析仪器仍可抽取储样瓶中所留存的水样,按理说检测几次后储样瓶中所留水样将会被抽空,而无法再进行分析。现场检查时储样瓶内仍有水样,说明企业了解设备进样流程,并定期人工给储样瓶添加水样。由此推断,企业在污染源监控设施发生故障后,采用人工往储样瓶加水样且水样不是从总排口取得的水样,而是能确保达标的水样。且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对污染源监控设施采取人工干扰的方式,达到伪造监测数据目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2.该企业排放标准为200mg/L,通常应将仪器量程设置为超过排放标准的1.5倍~2倍。但企业将COD监测仪器设定为0mg/L~200mg/L,造成企业外排废水的监测浓度均不会超标,属于擅自修改仪器参数。且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对污染源监控设施采取修改的方式,达到伪造监测数据目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另外,企业修改仪器参数行为也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和第二十条第三项“不按照技本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情形。

因此,上述违法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所规定的“干扰”和“修改”的情形,可认定企业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

(三)超标排放。执法人员在总排口采样送检的水样,经监测其COD浓度超过排放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情形。

■案件启示

1.本案企业人工往储样瓶添加的水样COD并不低,浓度在100mg/L~200mg/L之间,既确保达标,又符合常理,执法人员在远程监控平台很难看出端倪,只有通过现场仔细检查才能发现问题。说明企业在自动监控数据造假中,会给远程监控造成一个数据合理的假象,从而避免因数据异常或不合逻辑而在远程监控中被锁定为嫌疑对象。

2.在污染源监控设施的现场检查中,往往发现监控系统设置参数不符合实际要求的问题,但企业往往解释是设备厂家设置的,而难以认定其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行为。因此,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中,应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第七条“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的规定,将备案参数作为现场检查的依据。

滨州市博兴县某窑坑积存废水网络舆情案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1日凌晨,凤凰、新浪等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山东:20亩耕地被挖出30米深大坑灌满工业废水”的报道。山东省政府负责同志多次作出批示,山东省环保厅于3月31日上午8时成立独立调查组,当日中午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一)基本情况

舆情反映的窑厂土坑位于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张侯村北约1公里处,地处滨州博兴、东营广饶、淄博临淄三市县区交界处,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原为张侯村窑厂取土场,1992年窑厂因经营不善关闭,该土坑作为村集体取土场沿用至今,村民建房、村内修路、农村卫生集中整治等用土均取自该处。经省国土厅调查核实,该窑厂取土坑用地手续齐全,未涉及耕地。多年来,周边村庄部分生活垃圾曾非法在此倾倒。2015年,接到群众反映有车辆向该土坑倾倒工业垃圾、工业废水的举报后,博兴县政府部门对土坑垃圾进行过清理,为阻止继续倾倒,县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在土坑东侧和北侧设置500米彩钢板围挡和200米铁丝网。经现场勘查,该窑坑面积28.3亩,分为北坑和南坑,北坑内积存数百立方米废水,南坑内没有积水。

(二)废水分析及来源调查

通过对土坑废水进行监测分析,结果显示:pH值5.98,呈弱酸性,带有刺激性气味;甲苯浓度10.62mg/L,对+间-二甲苯浓度为7.17mg/L,乙苯浓度为7.91mg/L,邻-二甲苯浓度为8.05mg/L,苯乙烯浓度为9.2mg/L,1,2,4-三甲苯浓度为3.94mg/L,1,3,5-三甲苯浓度为1.46mg/L。废水中锌(Zn)、铬(Cr)、汞(Hg)浓度分别为62.3mg/L、0.89mg/L、0.002mg/L,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的30.1倍、7.9倍、1倍。

经对土坑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发现:紧靠土坑西侧存有两个土炼油罐,系两年前取缔“土小”炼油作坊后存放于此;土坑西侧约200米处建有岩棉、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8家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其中1家企业为镀锌“土小”电镀)。根据以上特征污染物和现场勘查判断,土坑废水主要来源于以下3个方面:一是土坑西侧原“土小”炼油企业被取缔前倾倒生产废水,被取缔后油罐因长期腐蚀造成残液外溢进入土坑;二是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周边小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三是垃圾产生的渗滤液。

(三)地下水污染调查

该地区农田灌溉全部使用160米以上的深井水,山东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分别对土坑周边3个农业灌溉井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锰(Mn)浓度分别为0.01mg/L、0.006mg/L、0.006mg/L,镍(Ni)浓度分别为0.0007mg/L、0.0009mg/L、未检出,铜(Cu)浓度分别为0.0002mg/L、0.00008mg/L、0.00001mg/L,锌(Zn)、镉(Cd)、汞(Hg)均未检出。由此判定,窑厂土坑周边的地下水尚未受到土坑内废水的影响。

■处理处置过程

(一)加强组织协调

省环保厅独立调查组第一时间将调查发现的问题向滨州市进行了反馈,提出了整改建议。滨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现场处置、监测分析、污染源调查、责任调查、综合分析等5个工作小组,全面展开工作,并立即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废坑排查行动。

(二)科学处置,依法查处

根据水质化验分析结果,组织专家制定了废水处理方案,并由雅美科技有限公司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后进入光大污水处理公司进一步处理,现已全部处理完毕。

经鉴定,窑坑底泥与废弃岩棉均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目前,窑坑底泥已全部运至滨州格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废弃岩棉已全部运至店子镇辛朱村封闭仓库暂存。废弃土炼油罐及有关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已全部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山东新天地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妥善处置。

窑坑内废水及底泥清理完毕后,根据国土及规划部门意见对窑坑进行了复垦,现已全部栽植了速生杨,实现了绿化全覆盖。并在窑坑南侧设置了铁丝网围挡,保障窑坑周围行人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

(三)相关企业处理处罚情况

博兴县店子镇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深入排查,已依法对窑坑周边8家“土小”和家庭作坊式企业进行了集中清理取缔,目前上述8家企业生产设施均已拆除完毕。

博兴县公安、环保等部门对涉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全面调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4起,案件涉及5名犯罪嫌疑人,已刑事拘留3人,网上追逃2人。

(四)严肃责任追究

滨州市依据环保督政责任追究要求,对博兴县县长进行了约谈,对分管副县长、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书面诫勉;对博兴县店子镇党委书记、镇长、镇政府专职信访助理员分别予以免职。

(五)及时信息公开

舆情发生后,省环保厅密切关注并及时对外公开了工作进展信息。滨州市委宣传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先后在大众网、新华网发布4篇新闻通稿。“@山东环境”、“@滨州环保”等部门政务微博,也积极跟进发声,并与网友及网络大V进行互动。随着工作进展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博兴县窑厂土坑废水问题的网络舆情逐步平稳。

■案件启示

一是快速响应,加强组织协调。该案件既是网络媒体纷纷报道的舆情案件,又是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立即由主要领导组织业务骨干第一时间赴现场进行查处,作为环保部门要指导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当地政府采取相应工作措施。

二是追踪溯源,锁定废水来源。调查处理倾倒、偷排环境违法行为时,要认真开展详细的勘查工作,重点检查周边是否存在偷排暗管、雨污管网以及涉水企业,并进一步对涉水企业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排查。涉及固废的需依据固废成分和特性,重点检查周边产生同类固废的企业,并进一步对企业固废管理台账进行检查。本案初步勘查,紧靠土坑西侧存有两个土炼油罐(其中1个已经泄漏殆尽),土坑西侧约200米处建有岩棉、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8家家庭作坊式小企业(其中1家企业为镀锌“土小”电镀),上述企业雨水管网直接与土坑西侧相连。此外,为进一步验证废水来源,本案第一时间对倾倒或偷排的废水进行了特征污染物分析,明确废水成分,与周边涉水企业生产废水进行了比对。土坑废水经监测含有多种苯系物和重金属,与电镀锌、彩钢瓦表面胶等企业生产废水和土炼油罐残液成分相一致。根据特征污染物比对和现场勘查,判定土坑废水主要来源于以下3个方面:一是土坑西侧原“土小”炼油企业被取缔前倾倒生产废水,被取缔后油罐因长期腐蚀造成残液外溢进入土坑;二是电镀、彩钢瓦表面胶等周边小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三是垃圾产生的渗滤液。通过对废水监测分析,也便于及时对土坑废水以及底泥进行定性,为下一步科学处置决策提供监测数据的支撑。

三是深入调查,保障农田土壤和地下水安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应急事件,需及时对周边环境开展调查监测,尽快判断影响范围和程度。现场调查土坑较深,积存废水无法外溢污染农田土壤,土坑西、北、南三面皆为农田,农田粮食作物长势良好,灌溉全部使用160米以上的深井水。执法人员分别对土坑周边3个农业灌溉井水质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Mn浓度分别为0.01mg/L、0.006mg/L、0.006mg/L,Ni浓度分别为0.0007mg/L、0.0009mg/L、未检出,Cu浓度分别为0.0002mg/L、0.00008mg/L、0.00001mg/L,Zn、Cd、Hg均未检出。根据灌溉井水和土坑内重金属数据比对显示,窑厂土坑周边的农业灌溉井水尚未受到土坑内废水的影响。这与省农业厅2013年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即该废弃窑坑附近土壤样品的重金属含量均低于国家标准值相一致。

四是科学处置,确保污染整改到位。在处置环境应急事件中,由于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针对土坑废水、底泥、岩棉残品等固体废物及土炼油罐残存废液、电镀废酸的处置等,要在分析鉴定和认真研判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处置方案,防止二次污染。同时,要针对土坑、土炼油和电镀、彩钢瓦表面胶造成的土壤污染,制定土壤修复方案,尽快组织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五是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和汇总上报。舆情发生当日,省环保厅迅速发声,积极应对媒体,第一时间对外发布信息,跟踪关注舆情动态。现场执法人员快速开展调查,次日即上报初期查处情况,也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在认真督促当地落实整改的前提下,将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违法企业处罚情况和相关人员处分情况向社会全面公开,确保公众知情权,避免舆情进一步发酵。同时,认真梳理案件过程、查处情况,形成完整的工作报告,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由于反应迅速、处置有力,随着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土坑废水污染事件舆情动态在第三天即逐步平稳。

六是举一反三,开展专项行动。为了避免类似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滨州市立即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废坑排查行动。省环保厅也以此次舆情案件为契机,立即组织开展整治非法倾倒专项行动,深入排查全省废弃矿井(坑塘)、废弃厂房存在的环境问题,逐一制定台账,落实责任,组织整改,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人员,坚决遏制非法倾倒频发态势,有效保障环境安全。

浙江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嵊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开展“一周一查”, 20时30分左右,到达浙江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先对企业连接污水总管的窨井内排放废水进行了采样,然后对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连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管管口接了一根白色水管,废水通过该白色水管越过标准排放口明渠排放废水,致使设置在明渠的自动监控设施无法正常采样,执法人员对白色水管排出的废水也进行了采样。经进一步核查,企业通过阀门控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经监测,厂区外污水入网口窨井内所排废水的CODcr为1610mg/L ,pH值9.66;白色水管排出废水浓度的CODcr为1420mg/L, pH值9.35,均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中,pH值6~9,CODcr≤200mg/L的间接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嵊州市环保局对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在作出罚款30.22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嵊州市环保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嵊州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共1名)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理决定。

■办理过程

(一)多次踩点,前期摸排。在2016年3月29日的“一周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在联兴纺织印染厂外明显听到企业排水的声音,在通知开门进行检查后发现企业现场却没有排放,执法人员虽有怀疑,但当时并未查到违法行为,于是在2016年4月8日的“一周一查”中,再次将该企业列入检查名单中,并在未通知企业的情况下直接从厂外窨井查看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发现水质颜色与平时企业排放水质明显不同。

(二)现场调查,搜集证据。从厂外窨井看到浙江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正在排放废水,水量较大,水质成黑色;进入厂区后发现连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管管口接了一根白色水管,该水管越过了明渠,并正在排放废水,但废水量与厂外窨井相比,已明显减小。且该企业的自动监控采样器放置在明渠中,当天该时段自动监控显示废水COD浓度基本保持在40mg/L左右,与所排废水实际浓度严重不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 4月8日夜间,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法人代表金天方通过阀门的开关控制,将调节池内废水未经处理,绕过自动监控设备直接排入污水管网。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制作勘验笔录,并对厂区外污水入网口窨井内所排黑色浑浊污水和白色水管排放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CODcr严重超标。

(三)综合惩处,处置及时。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嵊州市环保局对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涉嫌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罚款30.22万元;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企业实施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1.立即拆除暗管;2.加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废气、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四)移送公安,行政拘留。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嵊州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此案移送嵊州市公安局作进一步处理。移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案件移送材料清单、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及整套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原件,如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废水采样记录及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等。随后,市公安局依法对公司法人代表金天方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暗管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认定及排污证据的固定是适用法则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此案件要适用行政拘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暗管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污。

(一)如何认定暗管。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本案中企业为了逃避监管私自设置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而且越过标准排放口,绕开了自动监控。所以对于暗管的认定毋庸置疑。

另外,根据《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本案中企业通过阀门控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可以认定为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二)如何认定排污。关键在于现场勘查、污水采样和检测报告。针对污水偷排案件,执法人员首先按规范采样,同时通过摄像、拍照等手段固定证据,如果企业负责人(或现场管理员)在场的话一定要同步拍摄进去。采完水样后再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查清污水的来源及管道走向,制作勘查笔录,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将采集的水样送监测机构检测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掌握了这些证据即可认定企业的排污行为。

■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嵊州市环保局与嵊州市公安局建立完善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包括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机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建立提前介入制度,做到执法工作无缝对接,提高联动执法效率。在工作例会中,总结办案经验,由公安向环境执法人员传授询问笔录谈话技巧以及办案思路和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向公安解释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双方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此外,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一系列手段办法,环境执法人员必须要严格施行,依法行政,适应新的方式方法,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丰富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效率,逐步扭转以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正常现象。同时要加大环境违法企业曝光震慑力度,让其他怀有侥幸心理的企业引以为戒。

以本案为例,嵊州市环保局在对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嵊州)处以罚款外,通过停产整治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来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使之不敢再次触犯违法的红线;同时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之外,该案件入选2016年浙江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通过“浙江环保”微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扩大宣传面,进一步加大了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的形象损失成本,让其他企业不敢冒险以身试法,大大提高了环境违法的打击和威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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