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治周刊-环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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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0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如百炼钢,应能绕指柔

 

史继文

从去年经手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说起吧。

一个郊区农民,在自家的承包地里盖了几间猪舍,养了大约一两百头猪,猪舍旁边是一条小河。平时产生的猪粪除了自家和周边农田消纳外,存放在水泥砌的池子里。正常情况没问题,但南方多雨,在雨季也有外溢到小河里的情况,不过说实话不多。但是这块地离城不远,规划上划入了城区街道范围,区里要求是城区不得有养殖户,于是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我是法制科科长,处罚告知书发下去后,当事人找我陈述申辩,掏出一本小学生用的作业本,上面用铅笔写满欠账,单个数额均不大,但债主委实不少,忽又说起生活的艰辛不易,处罚于他是不能承受之重,几乎落泪。

此后,下决定书,提起复议,维持,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一路走过去,前后近一年时间才结案,最后的结果是钱没罚到,但猪是不养了。

这件事后,我陷入深深的反思,总觉得基层环境执法确实存在改进空间,一个突出问题便是有时刚性太强而柔性不足,许多本可通过说服教育达到执法目的,但由于方式方法简单造成了当事人不理解,影响了社会和谐程度,最终也没能达成我们最初的执法目的。

这一点感悟似乎与人们脑海中的固有印象不符,甚至大相径庭。因为正是从前的环境执法失之于软和宽,造成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多发,所以新修订的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硬权力”,被称为“长了牙齿的环保法”,环保法也一改多年软法形象,重新以强硬面目示人。

法律是一枚硬币,正面是公平正义,反面刻着人文关怀。严格执法并不等同于板起面孔,罚你没商量。何况,现代社会更应关注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关注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因此也更需要人性化的执法方式。特别是对有些违法情节不严重的案件,多一点事前提醒,少一点事后处罚,反倒更有利于问题解决。

试想,如果办了一件案子,当事人很对立,案件办完了,矛盾没有得到解决,不也有违执法初衷吗?

当然,有人担心,过多采取柔性手段会不会影响行政效率,事实果真如此吗?

还以开头那个例子来说,由于没有做好事前的沟通和普法工作,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自觉不自觉地对行政处罚进行抗拒和抵制,又通过正当途径请求行政救济,一通流程走下来,执法效率反而不高。

相反,如果当初采取柔性手段,表面上看,可能会延长些时间、影响些效率,但却有利于执法行为的一次性实现,带来法治的更高效率。

应如百炼钢,化作绕指柔。我认为,在执法实践中,还是要多加强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做好法律宣讲和思想政治工作,增加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实现从重刚性手段向刚柔相济,张弛有度转变,从而达到和谐执法的目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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