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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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法院锻造生态审判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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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开庭 当场审判 专家论证 公众参与
宿城法院锻造生态审判样本

江苏省宿迁市首例非法采矿案在宿豫区侍岭镇新沂河边开审。
巡回审判均为院长主审。
相关单位代表及周边群众旁听庭审。
环保专家在法庭上出示意见并接受质证。
 

江苏省宿迁市率先建立专门生态保护法庭,将宿豫区、泗洪县、泗阳县、沭阳县的生态保护类案件统一到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成立生态保护审判庭后,宿城区人民法院配备专业的审判团队,把与生态保护有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有关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集中由生态保护审判庭统一审判,实现了生态保护类案件审理的“三合一”。

“生态保护审判庭的成立,为两湖生态司法保护提供了支持。”宿城区人民法院专委施华说,截至目前,宿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生态环境案件831起,其中非诉审查案件500起,刑事案件322起,民事案件3起,行政诉讼案件6起;共审结各类案件755起,其中诉讼案件268起,非诉审查案件487起。

宿迁首例采砂案一审宣判,3人获刑

巡回法庭新沂河边说法审案

◆本报见习记者 韩东良 通讯员 叶春花 朱来宽

9月27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非法采矿案发地宿豫区侍岭镇新沂河边公开开庭审理当地首例非法采矿案。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15万余元上缴国库。这起案件的审结,不仅打破了3名被告人靠非法采砂一夜暴富的“美梦”,也有效遏制了洪泽湖水域非法采砂的势头。

据了解,2016年3月31日~4月7日间,被告人刘某、方某、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合伙购买的采砂船在江苏省新沂河颜集镇丁圩段水域非法开采黄砂7000余吨,并向张某等多人出售,获利15万余元。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3名被告人非法开采黄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万余元。

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方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等候处理;3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方某、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某、方某、杨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3名被告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等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方某、杨某虽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3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曾因非法采矿被行政处罚又再度违法,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对环境资源的破坏程度等情节,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5万元。

记者了解到,为了组织这次巡回审判,宿城区人民法院生态庭的干警先后5次前往现场勘察布置。巡回审理期间,宿迁市和宿城区两级法院投入20多名法警予以押解保障。宿豫区公安分局派出20名特巡警和交警维持现场秩序。宿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殷勇作为公诉人出庭。各界群众共800余人旁听了巡回法庭审理。

一名旁听庭审的村民告诉记者,非法采砂造成的恶果很多,包括河堤崩塌等。一些曾经参与过采砂的村民也纷纷表示,现在处罚这么严,今后不敢再从事这种违法行为了。“这要是被抓,自己被判刑不说,孩子今后也受影响。”

本案审判长、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耿辉说,把庭审搬到新沂河边,就是要增加公众的亲身感受,用现实的审判来诠释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功能,从而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群众,深刻认识到非法采砂的危害,主动远离违法犯罪活动。

记者了解到,针对宿迁市生态案件的区域性特征,宿城区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起,选取典型案件,先后8次前往宿迁所辖的三县两区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将庭审活动安排在湖边、村头,组织当地渔民、村民旁听庭审,实行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发挥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作用,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沭阳县河沟多、水草茂盛,当地猎捕野生青蛙及鸟类案件多,农民法制意识薄弱,选取徐某非法狩猎一案到沭阳县汤涧镇开庭,近百位农民代表旁听庭审,受到深刻的法治教育。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对宿城区废旧塑料加工违法行为的整治,选择张某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一案到耿车循环经济产业园开庭。因其非法收购、处置医疗废物达100余吨,当庭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社会反响强烈。

为普及林木采伐相关法律知识,选取朱某盗伐林木一案到宿豫区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开庭。

泗阳、泗洪两县拥有洪泽湖约一半的湖岸线,骆马湖生态旅游示范区拥有骆马湖4/5的湖区,涉渔人口较多,曾出现大量滥用电力捕鱼或非法捕捞田螺案件。选择典型案件到泗阳县高渡镇、泗洪县龙集镇、骆马湖皂河船闸开展巡回审判。

每次巡回审判均由院长主审,组织渔民、村民旁听并进行现场普法,通过审理一案打击一片、教育一方,放大生态保护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

环境刑事案件引入专家论证机制

5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刑

◆本报见习记者 韩东良 通讯员 叶春花 朱来宽

烟波浩渺的洪泽湖,如同镶嵌在广袤苏北大平原上的一颗明珠,尽管洪泽湖禁捕田螺已经到了第4个年头,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但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有人铤而走险、非法盗捕。9月21日上午,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江苏省泗洪县临淮镇宣判,5名在洪泽湖非法捕捞田螺的被告人,被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其中一人还因殴打渔政执法人员被处以妨害公务罪。

据了解,2016年3月间,被告人马某青、周某书、许某、马某知、孙某明知洪泽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仍驾驶渔船或快艇到泗洪县成子湖水域,利用机动船的重量及速度采用拖网方式非法捕捞田螺,分别捕获4200公斤、2400公斤、2400公斤、1900多公斤、1800多公斤。

5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马某青、周某书、许某、马某知、孙某为修复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分别向江苏省洪泽湖渔管办交纳生态修复资金2500元、4000元、4000元、4000元、5000元。

尤为严重的是,2016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马某青得知其放在泗洪县成子湖水域的电渔网、逆变器被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工作人员扣押后,驾驶快艇追至泗洪县太平镇周咀码头水域,拦下对方渔政快艇进行辱骂并索要电鱼设备。

被告人马某青将其中一名执法人员谭某从渔政执法快艇上摔至其所驾驶的快艇中,导致谭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告人马某青在案发现场被当场抓获,谭某对被告人马某青的行为予以谅解。

历经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马某青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知、周某书、许某拘役六个月。没收被告人马某青、周某书、许某违法所得各6000元、400元、4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马某知、孙某共同违法所得50元上缴国库。

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从近期受理的非法捕捞田螺案来看,这一犯罪行为已经形成了产业链。有人出面组织雇用他人非法捕捞,有人专门从事销售。近期,宿城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件22人非法捕捞田螺62吨的案件。

从目前情况来看,涉案人选择靠近湖边捕捞的居多,其目的是在被渔政执法部门人员发现后能及时逃跑。

施华说,一些违法者采用机动船拖网方式进行捕捞,严重摧毁水体生态系统,破坏底栖生物的栖息地,打破生态平衡,导致水生生物资源锐减。更有甚者,为了逃避打击,还配置大马力快艇及其他设备,给渔政执法带来了难度。

在审理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过程中,审查被告人是否入罪的同时还需审查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专业性较强。为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确保审判公正,宿城区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引入专家论证机制。

为此,法院专门邀请中科院、江苏省淡水所、淮阴师范学院水产领域方面的专家到泗洪县龙集镇针对洪泽湖非法捕捞田螺对湖区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了论证。

专家们指出,田螺是维持水体自净的重要生物门类,捕捞田螺会降低水体的自净能力,使水质恶化,水华爆发风险增大,从而使湖泊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田螺自身修复较缓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通过重新投放的方式难以快速、有效修复。

2016年1月,宿城区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任命了6名专家陪审员,这些陪审员涉及环保、水产、土壤修复等领域。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充分听取专家意见,解决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同时注重运用专家专业知识进行普法宣传,并在判决书后附法官寄语,充分阐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2016年上半年,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全市首例非法处置蓄电池及废旧印刷电路板熔炼铅等金属制品案件,涉案物品被认定为危险废物,数量累计500余吨。

为充分了解非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法院邀请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相关专家对涉案危险废物的组成、有毒成分,非法处置对环境的影响及能否有效修复等方面进行论证。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加大对违法行为危害性的审查力度,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让公众了解犯罪行为对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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