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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浓度每改善1微克奖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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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淄博出台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平均浓度每改善1微克奖励4万元

 

本报见习记者桑志朋 通讯员毕霄燕 王军士淄博报道 山东省淄博市日前出台《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综合计算出来的季度平均浓度每改善1微克,区县可获得4万元奖励,反之每恶化1微克,将上缴4万元。

《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改善、谁受益;谁恶化、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办法》规定,各区县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30%、20%、20%、30%,其中,各县在PM2.5无同比数据阶段,只考核PM10、SO2、NO23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40%、30%和30%。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来计算,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万元,即污染物浓度每改善1微克,区县可获得4万元奖励,每恶化1微克将上缴4万元。季度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淄博市对各区县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年终统一结算。有关区县向市级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县。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县,淄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这个区县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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