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产业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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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将进一步规范
PPP模式应建立激励性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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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公布《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将进一步规范

 

本报综合报道 财政部日前公布了《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文件进一步规范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在《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财金167号文)印发施行以来取得的经验基础上,改进和完善物有所值评价方法,更加合理、有效地推广运用PPP模式。

去年年底,财政部制定了财金167号文,初步推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然而,由于当时我国实践中缺乏充足的数据积累,难以形成成熟的计量模型,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处于探索阶段。

“近一年后,财政部再出同类文件,是在财金167号文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初始评价和中期评价的要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可勇公开表示,《指引》明确对PPP项目评价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责任追溯,调整初始评价通过标准,新增定量评价计量模型,新增定性评价指标和评审专家的组成要求等。

他认为,《指引》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财金[2016]92号)相互衔接,总结了PPP项目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实践经验,体现了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

比如,《指引》第八条明确了物有所值评价责任部门,即初始物有所值评价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级财政部门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中期物有所值评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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