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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菏泽出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影响城镇容貌要被罚

 

本报记者董若义 通讯员杨诚菏泽报道 山东省菏泽市日前出台《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均做出了详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产生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这一《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条例》规定,要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禁止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露天餐饮摊点聚集区域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引导顾客文明如厕。同时,禁止在城镇道路上和公园广场内设置集贸市场、乱摆摊点、乱停车辆、装卸货物、吊挂杂物、晾晒衣物。禁止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商业活动。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条例》规定,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运输渣土、砂石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或者遗撒。

《条例》规定,城镇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厕所,城镇建成区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分布应当满足公众的需要。

同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餐厨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此外,《条例》还专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处罚细则,违者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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