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14日,经在萨摩亚召开的绿色气候基金(GCF)第15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正式成为GCF执行机构。
今年1月,对外合作中心经环境保护部批准,通过财政部向GCF提出认证申请。先后5次接受GCF秘书处、认证专家和董事会成员的提问并补充支持材料,最终得到认证专家组认可和董事会会议批准。
GCF是专门服务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资金机制运行实体,对外合作中心获批成为GCF国家执行机构,将与国内有关机构紧密合作,结合国家环保重点工作和实际需要,充分利用资金支持,在推进环境国际公约履约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GCF自2014年11月开始在全球范围招募其执行机构。截至本次董事会会议,已有119家机构向GCF提交了执行机构认证申请,其中48家机构通过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