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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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河流水质不达标,不准新增排污口

 

本报记者黄运贵阳报道 新年伊始,贵州正式施行的《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对水资源进行最严格的保护。

据介绍,《条例》共八章,四十一条。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目标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和河流、湖泊、水库上下游地区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而对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等违法行为,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

《条例》提出,在取用水如何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推广节水型器具,提高用水效率和综合利用雨水,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

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

在地表水保护上,《条例》规定,对水质不达标或者入河排污总量超过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治理,经限期治理仍然没有达到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关闭的决定。

在地下水保护上,在禁采区内,除应急需要外,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采区内,除应急需要和无替代水源的基本生活用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应当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条例》指出,重点入河(湖)排污口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计量、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条例》规定,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量、水质及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单位拒报或者谎报入河排污情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环保厅相关人士介绍说,贵州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区,生态脆弱,虽然理论水资源丰富,但水资源年际变化大,年内分布不均,区域分布不平,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条例》的试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贵州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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