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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涤企业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生产
海口开出查封扣押决定书

 

本报记者孙秀英 通讯员吴健海口报道 海南省海口市环境监察局近日会同琼山区人民法院、美兰区生态环保局等单位,对海口天添洗涤中心现场实施查封扣押执法行动,这也成为海口市2017年实施查封扣押的首个环境执法案件。

据了解,天添洗涤中心位于海口市江东开发区滨江景苑小区附近。该洗涤中心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完成前就擅自投入生产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海口市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海口市生态环保局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该洗涤中心停止洗涤生产并处以3万元罚款,但该洗涤中心迟迟未执行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规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海口市生态环保局向琼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琼山区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12月16日执行完毕,该洗涤中心停止生产经营。

2月7日,海口市、区两级环境执法人员巡查时再次发现,该洗涤中心在未完善环保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2月8日上午,市、区两级环境执法人员会同琼山区法院现场开展查封扣押执法行动。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记者了解到,执法人员按照《环保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等法律依据,向该厂生产负责人下达了《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将该洗涤中心洗衣机、配电箱和锅炉等生产设备进行查封。

据海口市环境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海口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将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如发现该洗涤中心擅自撕毁封条、变更封存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和设备恢复生产的,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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