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3上一版  下一版4
 
违法罚得重 整改盯得紧
重庆环境执法 区县力度加大
执法“人性化”不可替代“刚性化”
图片新闻
十堰出台考核暂行办法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执法“人性化”不可替代“刚性化”

 

魏列伟

【案情】

去年底,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收到一家麻纺企业的执法监管工作评议,对环保部门轻“人性化”、重“刚性化”的执法工作及其做法提出异议,要求环保部门在今后执法中注重“人性化”。

射阳县环保局经过调查了解到,去年10月,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中发现这家麻纺企业污水处理站存在问题,不能达到废水处理要求。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其完善污水防治设施运转台账和运行监测监控台账,彻底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并随后下达《(射罚字【2016】54号)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

然而,这家企业采取轻视态度,在《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并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

执法人员在对这家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等重点环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和采样后,发现其不仅未按《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执行污水防治设施整改,而且废水仍直接排放。因此再次下达《(射环整改字【11115号】)环境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这家企业生产设备及厂房设施予以当场查封扣押,停止其违法生产,直至整改到位。

虽然这家麻纺企业最后还是进行了整改,但是,违法企业受到查处后却理直气壮地表达异议,认为环境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缺乏“人性化”,着实让环保部门没想到。笔者随后与其他县级环保部门交流发现,这一问题其实也是近年来不少基层环保部门遇到的一个共性问题。

在环境执法实践中,“人性化”执法是否适用、该怎么用?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从现行法制化要求来看,单纯以“人性化”要求环境执法,不利于环境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环境执法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象征与体现。从法律层面上讲,环境执法活动具有职权性、强制性和约束力特征。

在实际操作和执行过程中,虽讲求“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文明”,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中可以融入过度的“人性化”色彩,以纯粹的“人性化”要求环境执法,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影响执法的严肃性。

其次,简单要求环境执法“人性化”,容易曲解环境法治含义,甚至背离环境法治精神

执法活动中推行任何一种模式,都应具有法律依据,而且应严格适用于法律、法规所界定的范围。

当前,一些地方为强调“人性化执法”效果,动辄借“人性化”之名逃避执法监管。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执法者以“人性化执法”为名,擅自动用自由裁量权,缩减处罚尺度。

大凡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设计,总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制度的张弛与约束,震慑与教育违法者,使之在付出代价的同时,能够自觉回到守法经营轨道,履行法律框架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反之,一味地追求“人性化”,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地方保护主义,助长了有法不依现象的出现,致使一些违法排污企业游离于法治边缘,逃避惩处,其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其三,“人性化执法”不能突破法制化的刚性约束

既然“人性化执法”可能带来负面效应,那么,在执法活动中又何以践行呢?答案自然是现行法律、法规尚缺失“人性化”要素,需要立法者与时俱进,予以重视并加以修订,进行必要界定和厘清。

否则,所谓的“人性化”,有可能异化成一个与法制精神相悖的伪概念,其所隐藏的实质就是“去管理化”。

可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制约束功能,应是环境监管权力的依法行使者和执法者应当优先考虑的。反之,则难免会出现以环境执法“人性化”弱化环境监管法制化,甚至可能产生取而代之的负面效应。

环境执法实践中,“人性化执法”一旦变味甚至滥用,往往会突破法制化的刚性约束,从而发生本质上的蜕变,给一些善于投机取巧钻漏洞的违法企业以可乘之机,甚至提供权力寻租空间、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笔者认为,环境执法“人性化”绝不能够替代“刚性化”。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