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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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盐城建立健全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修复制度
问题整改后信用可修复

 

本报记者李莉 通讯员张华林盐城报道 江苏省盐城市环保局近日发布《盐城市社会法人环境信用信息修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从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接受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被实施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社会法人,如果认为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且其环境行为已经提升的,可以向原公布其环保信用信息的市、县级环保部门申请环保信用等级修复。

《办法》明确,社会法人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的修复在环保部门公布年度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3个月后,社会法人可以申请进行环境信用等级修复;而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则要在处罚决定下达6个月后,社会法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并且已经履行处罚决定后方可进行修复。

据介绍,盐城市希望通过建立健全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和修复制度,提高社会法人及企业环境自律意识和环保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社会法人和企业从漠视污染、消极治理、被动应付向重视环保、清洁生产、主动减排转变,这样绿色生产才能为环保企业开辟出更多申请项目资金的“绿色通道”。

目前,盐城市对环保失信社会法人采取的是联动监管惩戒措施,如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撤销荣誉称号,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在信贷支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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