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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环境执法长出钢牙利齿
湖北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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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明确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及环保部门监管职责
湖北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本报讯 湖北省环保厅日前修订并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办法》已于3月1日正式执行。

排污单位对其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09年7月,湖北省环保厅印发了《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老《办法》和《实施细则》),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国家和全省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老《办法》和《实施细则》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一方面,老《办法》规定湖北省财政出资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给予补贴,这就导致排污单位可能存在不履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本该由其全部承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经济责任的情形,并在环境问题上推卸部分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部分排污单位可能利用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无法保证24小时在现场的管理漏洞,采取多种手段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传输虚假数据。此外,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与招标主体单位存在契约关系,部分排污单位或将责任推给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甚至是其招标主体单位。

为此,湖北省环保厅对老《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和《指南》契合了最新的工作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当前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需要。”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信息管理室主任陈润田说。

《办法》分为7章31条,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办法》突出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均由排污单位自主负责,其费用由排污单位自行承担。排污单位按照全省有关规定自行选择运行维护单位,自行保管监控设备的钥匙和密码,并对其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污染源智能化监控系统,市、县环保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办法》对湖北省、市环保部门承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根据相关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承建和运行维护单位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要求其退出湖北省市场。

同时,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省级污染源智能化监控系统建设。智能化监控设备能够及时收集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线索、证据,协助环保部门立案查处,督促排污单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真正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作用。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监管工作定岗定责定人,每日查看平台自动监控数据,对异常情况及时做出响应。

为简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审批和验收程序,《办法》规定新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评验收范围进行整体验收。改建、扩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组织技术审查,并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备。

湖北省将加大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力度。据了解,2016年省级污染源智能化监控项目(一期)已完成,已对包括省管电厂在内的90个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智能化监管。

通过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工作状态和设备参数“三同时”监控,建立异常工作状态报警和参数修改报警平台,从技术上屏蔽了通过仪器、软件操作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等行为。预计到2019年,可实现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智能化监控“全覆盖”。

此外,湖北省还将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执法监管力度。积极运用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进行布点监控,采取不定期组织第三方飞行检测、抽查、巡查等方式,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

熊争妍 陈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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